快訊/林奕含名字、照片都可揭露 北市觀傳局:符合社會公益

▲才作家林奕含之死震驚社會。(圖/翻攝自林奕含臉書)

記者王致凱臺北報導

才女作家林奕含之死震驚社會,但媒體是否能揭露受害人姓名也成爲關注焦點。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長簡余晏3日表示,基於社會公益、社會對於案件的關注,以及社會必須在重要事件上獲得共識、共同向前的前提下,媒體揭露受害者的姓名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3項規定;至於被害者照片方面,也不用馬賽克處理。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資訊。但經有行爲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法院依法認爲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同法條第3項則明訂,「第1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北市觀傳局長簡余晏與局內主管研商後,對媒體基於公益及教育意義,在這個案件上報導事實並不違反社會公益規定。

簡余晏表示,柯文市長最強調的是「真」,我們不需要虛矯的謊言,這個案件的受害人父母已經同意揭露受害人姓名,媒體在社會公益下適當地揭露事實,符合社會的需要,以及法律規定。

▼作家林奕含離世,《房思琪的初戀樂園》成唯一遺作。(圖/翻攝自林奕含臉書/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