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偵查2】GPS偵查「只能做不能說」警界公開的秘密

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科技偵查法》草案引發侵犯隱私的議論!未來檢調機關可透過GPS、空拍機、無人機的方式蒐證。律師葉奇鑫昨(22)日在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表示,《科技偵查法》的制定是「把遊戲規則講清楚」,不應該讓執法人員爲了辦案背上刑事前科法務部檢察副司長李濠鬆認爲,「就是爲了保障人權,纔要立法規範!」

士官長用GPS偵查 最高法院有罪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長唐國強表示,偵辦刑案的相關修法「慢了好幾步」。其實GPS偵查的手段,在警界已用了十幾年,而且很普遍,因爲在追緝人犯時,省時省力精準。但因爲沒爆發任何事件,過去警界未曾想到要將科技偵查列入《通保法》,直到爆發海巡署查緝私煙案,才催生《科技偵查法》草案。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鬆解釋,有位海巡署士官長爲了查案,在嫌犯車底裝GPS,結果被對方告妨害秘密罪。本案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後士官長判決有罪確定。

李濠鬆副司長進一步說明,最高法院並未否定使用科技偵查的「必要性」,但關鍵在於「有無法律授權?」法務部在判決出爐後,蒐集德國、日本、奧地利和瑞士的立法例,找來專家學者開會,最後《科技偵查法》草案出爐。

▲▼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鬆說明,海巡署查緝私煙案催生《科技偵查法》草案。(圖/行動法庭提供)

GPS偵查行之有年 警界「用了不敢講」

對於《科技偵查法》的制定,律師葉奇鑫認爲是「把遊戲規則講清楚」,畢竟執法人員很辛苦,不應該讓他們爲了辦案背上刑事前科。GPS追蹤是否合法,其實是未定的狀態。在最高法院的案子,是因爲員警承認自己有用GPS辦案,纔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葉奇鑫律師表示,雖然GPS偵查在實務上運用已久,但律師在閱卷時,閱不到這個資料,會納悶警察怎會「剛好」在現場出現?警政署和刑事局雖然有GPS偵查設備,卻「用了就不敢講」,「我認爲這對人權並不好」。

▲ 律師葉奇鑫指出,警界使用GPS辦案卻「用了就不敢講」。(圖/行動法庭提供)

引進德國經驗 「層升式保障」隱私侵害

對於外界擔憂《科技偵查法》侵犯隱私的疑慮,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鬆直言,「就是爲了保障人權,纔要立法規範!」當法律授權使用執法人員偵查工具,要制定什麼樣的法律程序、要件,讓他們去使用工具?當工具使用不當,人民能如何救濟,後續會有哪些處罰?這是法治國家該有的討論。

李濠鬆表示,考量科技偵查會侵害到隱私權,《科技偵查法》草案參考德國立法模式採「層升式保障」,按照對隱私權侵害程度,由輕到重,由深到淺,規範不同的法律要件。

舉例來說,《科技偵查法》草案以「必要」作爲科技監察發動要件,是放在對隱私權侵害較低的部分。「必要」在法律上的意義,在於調查手法要符合比例原則,要有案件關連性,不是恣意發動。

李濠鬆解釋說,「必要」作爲要件,並非《科技偵查法》獨創,在《刑事訴訟法》也有明文,不論是搜索、扣押或限制出境、出海,發動要件都有「必要」這個用語

▲《科技偵查法》採「層升式保障」立法模式。(圖/行動法庭提供)

而當對隱私的侵害強度提升時,例如在《科技偵查法》第九條,授權檢調用高倍望遠鏡看別人的住家,明顯是侵犯隱私空間,就需要符合「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法院令狀許可」等法律要件。

而侵害隱私權最嚴重的是「監察手機」,必須符合「最重本刑三年以上」,《通保法》列舉罪名情節重大且無其他蒐證方法,「法院令狀許可」等要件。且監察範圍限於「訊息」,不包括照片、網頁購物記錄等資訊。

對於有論者表示,每種偵查手段都需要經過法官授權,李濠鬆迴應說,臺灣當然也可以毫不區別對隱私侵害的大小,都規定要法官保留,但在實務上是否有法官保留的必要性,以及外國立法例是否有如此做?可以再討論。

不論如何,「工具是必要的,我們不可能讓第一線的同仁游泳的方式追快艇。」李濠鬆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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