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費不算「醫療」?國稅局:非治療必要、就不算醫藥支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看護費部分若非醫療必須,則無法做爲醫藥生育費列舉扣除。(圖/記者一中攝)記者林昱均/臺北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報稅時醫療類的列舉支出部分,如果是病房膳食費、看護費、照護費,因非屬醫療性所支出之費用,依規定是不得申報列舉扣除。依照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部分是針對身體病痛與治療所須部分,因此手術藥品等費用可列舉扣除;但其他如看護費若非治療類的必要「需求」,則無法列舉扣除。根據國發資料顯示,2026年臺灣扶養比將達到49.9%,其中扶幼比爲19.1%、但扶老比已達30.8%,換句話說,8年後的臺灣每3.2個青壯年要扶養1位老人。另外,數據也顯示,在2051年以前,扶老比將以每5年成長6%以上的速度持續上揚,而2051年每1.5個青壯年就要扶養1位老人。各界預期,未來人口老化代表醫療支出將持續增加,包括醫療費用與長期照護費用都會持續攀高。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如果民衆自己、配偶或是所扶養的親屬,因爲身心功能退化、無法自理生活須長期照顧時,中間的各項支出只有手術、藥品等醫藥費可列舉並做支出扣除。中區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費用始得列舉扣除,因此長期照護所支付之其他各項費用,如病房膳食費、看護費、照護費等,因非屬醫療性所支出之費用,依規定是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假設小明在2018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算時,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7萬元,其中有手術費10萬元、藥品費20萬元、護理之家的勞務費(即爲看護費)17萬元,則國稅局所認定的扣除額只有手術費與藥品費30萬元,勞務費、看護費等都不得計算於扣除額中。

若小明不服申請複查主張自己住院的期間本就需要特殊照護、爲必要的治療,國稅局表示,這類情況若有醫師證明文件,就會予以認列其支出。▼由於人口老化情況嚴重,國人申請外籍看護情況也日趨普遍,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若非治療必要需求的看護,不得認列爲「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圖/記者黃克翔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