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健保醫療帳簿不完備 難抵所得稅

民衆在「會計紀錄完備」的醫療機構、診所花費的醫療費纔可以「列舉」申報的醫藥費、生育費。(本報資料照片)

民衆若選擇非健保醫療機構、診所就醫,要注意該診所是否「會計紀錄完備」,在「會計紀錄完備」的醫療機構、診所花費的醫療費纔可以「列舉」申報的醫藥費、生育費,否則可能會被剔除。

根據《所得稅法》17條規範,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而列報的醫藥費及生育費,爲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爲限,但是如果有保險給付,就必須要扣除。

臺北國稅局透露,會找非健保、私立醫療機構這一類診所,通常是具「專門性」,例如專治療不孕症等權威醫生,療程可能不適用健保給付,但是有醫療證明、醫療行爲醫療費用依然可以列舉扣除,但就要注意該診所是否會計帳簿完整。

針對會計帳簿完備條件,財政部今年1月5日鬆綁條件,包含原本民衆提出申請年度,該診所、醫療機構前3年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申報,經機關覈實認定;限縮短爲前3年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至少1年經稽徵機關查帳。

該診所短漏報不可超過門檻條件,短漏報門檻金額原爲金額佔收入0.5%以上或者短漏報收入40萬元以上,財政部也進行修正,調整後短漏報金額佔總收入5%、或者50萬元以上。

臺北國稅局表示,條件已有放寬、維護病患權益,非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財政部說,過去有非健保醫院,但有設帳的醫院、診所,多已經轉入健保醫院或診所,未來民衆想確認是否是健保醫院、診所,或這是否設帳並經國稅局、財政部覈定,可以先洽詢國稅局等,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醫藥及生育費部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爲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