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性侵正妹女同事還暗指濫交 前消防小隊長判刑12年

臺中消防局前小隊長酒後性侵隊員,判刑12年定讞。此爲示意圖。(圖/123RF)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臺中市消防局李姓小隊長,2015年10月晚間,在酒後先傳訊「臿(插)你」、「強你」等詞語備勤正妹女隊員,再入侵備勤室性侵害得逞,害女隊員身心大受打擊,數次自殺未遂。法院審理時,他還暗指被害人與他人有染、濫交。一審判刑10年,二審改判12年、褫奪公權6年,最高法院20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在臺中市消防局某分隊擔任小隊長期間,在2015年10月30日晚間,與隊員聚餐時,先對年輕貌美的女隊員不斷勸酒,還公然說:「把你學姐灌醉,我要侵犯她」、「我比較好下手」,女隊員礙於人情飲用蜂蜜口味啤酒約5、6罐而有醉意。衆人深夜1點多散場後,女隊員回到備勤室就寢。

慾火難耐的李男竟又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那鎮臿(插)你那臿(插)你有什麼條件」、「強你」等訊息騷擾女隊員。接着在凌晨3點多,突然侵入女隊員備勤室,強吻女隊員,還以生殖器手指性侵得逞。女隊員倉皇逃跑,趁隙向值班人員通報全案因此爆發。李男遭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因爲在女隊員內褲大腿內側,都採到李男基因,因此認定有罪,判刑10年,判決後李男遭解職。案經上訴,二審臺中高分院審理時,李男否認犯案,辯稱內褲與大腿上的基因,是喝酒聊天時「噴口水」;他還影射女隊員與替代役男有染,栽贓嫁禍他性侵害。

二審法院不採信,痛斥李男「噴口水」辯詞「匪夷所思,無可採信」;另外影射女隊員與替代役男有染之說「污衊別人,犯後態度惡劣」,考量他犯行造成女隊員終身陰影案發後又脫產卸責,想逃避民事責任,二審改重判12年、褫奪公權6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0日駁回上訴定讞。另外女隊員也提出民事訴訟求償2千餘萬元,一審判決李男須賠償409萬餘元,目前上訴二審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