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000與同居人17歲女兒性交易 性侵假釋犯事後再伸狼爪遭判刑

遭判刑20年的性侵假釋犯出獄後竟猥褻同居人的17歲女兒,遭法院判處徒刑8月。(資料照)

北市一名性侵假釋犯,出獄後與一名婦人交往,2020年12月24日清晨,以2000元代價與婦人的17歲的女兒發生性關係,隔幾天竟想要佔便宜,試圖熊抱並以手猥褻下體,直至少女一直掙扎假釋犯才停手,少女提告強制猥褻,士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可上訴。

少女提告,假釋犯24日清晨拿出2000元,與她在車上發生性行爲,隔了數日晚上9、10點,41歲假釋犯在家裡面詢問她,還願不願意再發生關係,接着就抱着她,問她可不可以,她就搖頭說不要,返回房間後,假釋犯又叫她進房,這次是試圖要親她、伸手猥褻,反反覆覆很久才讓她回房睡覺。

少女與假釋犯達成和解,但法院考量,假釋犯承諾要照顧少女的母親,以及少女2歲的妹妹,雙方沒有舊怨,而且還住在假釋犯的住處,少女並沒有誣陷假釋犯的動機。

假釋犯辯稱,當天只有從後面熊抱少女,用手摸大腿外側,並沒有摸下體。法官認爲,少女確實有掙扎拒絕,前後說法相同,認定假釋犯爲了滿足一己私慾,造成少女心理的創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依法判處有期徒刑8月,另外,與少女性交易部分,臺北地院去年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