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父性侵小學三年級女兒 17年後被重判

臺南1名父親多年前趁妻子回孃家居住期間性侵小學三年級的女兒,被臺南地方法院重判7年6月。(示意圖/達志影像)

臺南1名父親多年前趁妻子回孃家居住期間,性侵小學三年級的女兒,17年後女兒在教會分享性議題時,道出被父親性侵的經歷,經熱心教友通報重啓調查。儘管這名父親矢口否認犯行,但臺南地院仍採信女兒的指證,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重判這名狼父徒刑7年6月。

判決指出,2005年間,被告的妻子因遭受被告家暴,獨自搬回孃家居住大約1個月。期間,被告竟然將就讀小三的女兒帶到房間,不顧女兒哭泣及口頭表示「不要」,強行脫下女兒的褲子性侵得逞。

不過,訊據時,被告矢口否認犯行,還辯稱,妻子當年因遭他家暴返回孃家,他當時心情不好,常常喝得很醉,不記得晚上有叫女兒到房間內或對她性侵害。

被告的律師也說,女兒對有無被父親性侵,與17年前社工詢問時所述並不一致;母親證述女兒向她表示遭性侵害的情節也不明確;當年女童老師詢問女童時,也有受誘導的可能性,要求判決被告無罪。

不過,女兒卻指證父親說,那時爸爸就叫她進房間,跟她說現在要跟她做的事情就叫作做愛,她當時不知道這是什麼意思,但有說「不要」,性侵前也有大哭,爸爸都沒有反應,繼續性侵她。後來國小老師發現她常上廁所,她就跟老師說發生什麼事,老師就通報社工,那時社工也有介入。

母親則指出,女兒念小三時,她因遭被告家暴搬回孃家,但老師打電話給她說女兒尿尿會紅紅的,經常跑廁所,懷疑被告有對女童怎樣,她就趕緊回家;後來社工介入,那時想就原諒被告1次,她自己也有錯,當時應該要揭發被告的。

合議庭認定,此案檢方開啓偵查的原因,系女兒長大後在教會分享性議題時,說出年幼時遭父親性侵害的經歷,經熱心教友通報;女兒在偵查時,也表示不要提告,足見並無追究被告責任之意,自然沒有誣指被告的必要;同時,女兒面對檢察官提問時,仍有情緒激動、哭泣、一時無法言語的情形,如果未曾遭受被告性侵害,也不至於有這些反應,所言應該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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