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同窗共犯案 酒後性侵猥褻少女判刑

地方中心臺中報導

臺中蕭姓王姓男子大學同學,2人趁被害少女不勝酒力性侵及猥褻得逞,一審無罪,但臺中高分院改判蕭男3年2個月、王男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蕭男和王男認識一名許姓少女,被害少女則是許姓少女的朋友民國98年12月2日下午,蕭、王2人邀2名未成年少女前往同學住處烤肉,2名少女謊報年齡,讓蕭男誤以爲2人已年滿20歲。

烤肉結束,蕭男提議到他住處續攤,他與王男到住處樓下便利商店購買高粱酒梅子綠茶,4人在蕭男房間喝酒聊天,被害少女因不勝酒力,躺在蕭男牀上

期間蕭男曾邀被害少女發生性行爲遭到拒絕,見她已醉茫躺在牀上,遂褪去少女衣物性侵得逞,王男則伸手撫摸少女身體,許姓少女見狀趕緊制止,帶被害少女逃離現場並向警方報案

臺中高分院11日宣判法官認爲,一審以被害少女和許姓少女證詞不符,判蕭男、王男無罪,明顯不適當,予以撤銷改判,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蕭男3年2個月、王男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