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審殺童死刑修法 法務部提4點質疑:法制面有研酌餘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1日將審查殺害未滿12歲以下兒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等修法案,而法務部的書面資料在昨晚曝光,當中列出4大不宜修法理由引來外界關注。法務部修正後今提出修正版書面報告,改稱提案與現有法律有重疊之處,法制面仍有「研酌」餘地;至於殺童罪經判處無期徒刑者,不得假釋一案,則建議不增訂。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午審查國民黨立委徐志榮「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及第27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與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所提「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之1修正草案」,邀請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等人列席。提案主要訴求爲嚇阻殺童案再度發生,研擬殺害未滿12歲之兒童,將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而對於立委提案內容,法務部就現行法規與實務運作,提出4點質疑:
2、修法草案可能限縮法官量刑空間,對於犯罪情節特殊的案件,恐有情節輕判罰重、無裁量空間的問題。
3、德國、日本刑法殺人罪章規範方式與我國相同,沒有以被害客體爲少年或兒童,另訂較重的法定刑規定。
4、近年隨機殺人案件如臺南湯姆熊割喉案、北市北投文化國小殺童案之被告均判無期徒刑,北捷隨機殺人案被告判處死刑,實務運作與立委提案的增訂條文法定刑爲死刑、無期徒刑相同。
法務部報告指出,因提案與固有法律重疊,在法制面仍有研酌餘地;若要增訂修正條文,法務部建議,「殺未滿12歲之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立委徐志榮提案,殺童罪經判處無期徒刑者不得假釋,法務部認爲,增訂不得假釋,不僅與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禁止酷刑」及歐洲人權法院見解相違,也破壞刑罰平等原則;且受刑人因出獄無望,將導致監獄無法發揮矯正教化功能,對獄政管理將產生重大負面影響,不建議增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