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增訂毒駕罰責 法務部:打擊毒駕法制面更完備

法務部

立法院8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案,擴大處罰毒駕行爲。法務部8日表示,完成修法後,將使打擊毒駕之法制面更臻完備,並使第一線執法同仁有明確標準嚴正執法,保障用路人安全。

法務部表示,施用毒品或麻醉藥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於用路人之公共安全,造成高度危險。近年發生多起駕駛人於施用毒品或麻醉藥品後肇事之交通事故,因而發生重大傷亡,導致家庭破碎,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覆之傷痛。爲強化規範密度,周延保護民衆之人身、自由及財產法益,因此積極推動修法。

法務部說,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行爲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另修正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在行爲人有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有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同樣應予處罰,以全面防堵毒駕行爲。

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法將毒駕行爲執法標準明確化,並採取毒駕零容忍之法律規範,以符合社會嚴禁毒駕行爲之共識。

法務部將盡速邀集衛福部研議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陳報行政院公告,展現打擊毒駕犯罪及守護國人安全之堅定決心。法務部呼籲民衆應遠離毒品,拒絕酒駕、毒駕,遵守交通規則,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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