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券商高資產客戶財管業務 初估10家可申辦
金管會宣佈完成法規修正預告,將允許符合條件的券商透過復委託、信託/財富管理、自營管道,針對資產逾1億元的高資產客戶,提供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投資國外無信評債券等服務。初估共有10家券商符合申請條件,預計9月中開始受理首波申請。
金管會爲因應高資產客羣理財服務需求、強化證券商商品研發能力、拓展證券商業務範疇,以推動證券商理財產業升級,對此修法允許淨值逾100億元、資本適足率逾200%、且未受警告以上重大處分的券商,將可申請開辦提供高資產客戶財管服務。
另外,爲配合政府引資攬才政策,淨值逾70億元、並承諾未來3年擴增在臺營運規模及僱用人數的券商,經申請覈准亦可辦理高資產客戶財管業務。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若加計1家規畫對此增資的券商,初估共有10家券商符合申請條件資格。
此次開放券商可申辦提供高資產客戶財管業務,共有4大鬆綁方向,包括放寬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程序,開放券商及銀行的海外轉投資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可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放寬外國債券信評規定,以及可在自營管道提供外幣計價的結構型債券買賣。
金管會指出,高資產客戶委託券商買賣投資境外結構性商品時,若是相同發行機構、且商品結構或商品風險等級相同的商品,券商可自訂類型化審查規範,免送金融總會審查,藉此提高高資產客戶投資海外商品的效率。
其次,符合發行指數投資證券(ETN)資格的券商,將允許引進海外轉投資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發行的境外結構型商品,但需負連帶責任或爲保證機構。最後,允許券商可接受高淨值客戶委託買賣投資不限信評等級的債券,不受現行需達BB級以上的限制。
考量境外結構型商品複雜度較高,金管會增訂客戶權益保護強化措施,包括券商應強化資訊揭露義務、建立商品適合度制度及商品審查標準,並首度導入「部門主管問責制度」,將面談部門主管說明辦理相關業務的願景與承諾,在允許開辦業務的同時建立責任制度。
金管會表示,將鼓勵證券業者持續提升商品研發能力及培養資產管理人才,在落實公平待客原則及做好業者風險管理前提下,未來規畫持續參採國際作法,研議進一步開放更多元金融商品與投資管道,拓展金融機構業務範疇,提升臺灣金融機構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