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莉妲/多元性別讓孩子可以任意決定自己性別?

中市12/10 凌晨悄悄升起彩虹旗,傳遞多元性別理念

文/金莉妲臺中市朱元宏議員,日前在臺中市市政總質詢時,揭露了教育部現在國中二年級教材中置入多元性概念,將產生許多問題爭議。所謂「多元性別」是指:「指任何人之生理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性別認同及性別變更等差異情形」。而「性別認同」是:「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簡單來說,一位天生生理上的男性,如果他自己心理上認爲他是女性(生理男心理女),我們應該尊重他認爲自己是女性。這就是目前教育部在教材裡教孩子觀念:一個人的性別不再以生理性別爲主,性別的決定是以自我認同的性別來定義,也就是:你認爲你是甚麼性別,你就是甚麼性別。現在問題來了。性別平等教育法,第7條、第8條提到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性平委員會時,「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這個「女性」的性別如何定義呢? 是指生理上的女性,還是自我認同性別的女性?

林佳龍市長說:「性別應該以性別認同、性別傾向來認定,也就是自我認同來決定。」換句話說,性平法中的女性,是指自我認同的性別是女性。如果有一位生理男心理女來應徵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臺中市政府是要認定他是男性委員還是女性委員呢?依照教育部的教材和林佳龍市長的回答,這位應徵者若當選,應該算入女性委員名額。依據教育部的多元性別教材,性別種類不但有男性、女性、中性之外,還很多元,像光譜一樣,所以可能有人自我認同的性別是70%男性、30%女性,有人自我認同的性別是10%男性、90%女性。這樣一來,行政機關各式文件的性別欄,是不是也要有欄位大家百分比?

不同的百分比是否表示他的性別跟其他的人不一樣?例如自認70%男性、30%女性的人,和自認71%男性、29%女性的人,這兩人的性別是否相同? 有人分得出來70%和71%的客觀差異嗎? 我們是否要規定差距達5%,纔算是不同性別,以免性別太多了? 或者,我們應該尊重所有的差異,只要認知的百分比不同,即使差距0.5%,例如認同自己是70%男性、30%女性的人,和自認70.5%男性、29.5%女性的人,也應該算是不同性別?

那麼,讓我再進一步挑戰……如果差距只有0.1%呢? 認同自己是70%男性、30%女性的人,和70.1%男性、29.9%女性的人,算不算是不同性別? 這回到一個根本問題:我們到底要玩到甚麼程度,關於讓孩子可以任意決定自己性別? 而一個社會最多到底要容許多少種類的性別,才叫做真正尊重多元性別文化呢?性別定義採取主觀認定,主觀感受可能會改變,所以性別變成可以流動。現在我認爲自己是女性,大家要尊重我是女性;但可能過了三年,我覺得自己是中性了,大家應該尊重我的性別變成中性;又過三年我開始認爲自己是男性,大家應該當我是男性。

這很合理,如果尊重一個人以前的自我認同性別,卻不尊重現在新的自我認同性別,那就不是真正的尊重自我認同性別了。所以性別是可以流動的。

現在問題又來了。臺灣法律規定男子當兵,這裡的「男子」,根據教育部的教材,應該也是指自我認同性別是男性。既然性別可以流動,可不可能在當兵前,役男自我認同的性別會流動變成自我認同是女性,或是中性等等,那些不用當兵的性別? 既然性別可以流動,和生理性別及體格無關,那兵役法規定只有男子要服兵役,是不是違反了平等權?不久的將來,性別平等委員會會不會出現委員全部都是生理上男性,但有一半的人說他心理認知是女性,這樣的組成呢? 不對啊,這樣也不平等!自我認同性別怎麼可以只有男性和女性? 性平委員會的組成,心理性別除了男性和女性,還要有其他的多元性別組成,像是中性或是不同百分比組成的性別,這纔是真正的尊重多元性別的性平委員會啊!那麼,除了性平委員會,是不是所有法律和行政命令中,只要有性別保障名額的條文,都應該同時修改,留一定比例席次給男性和女性之外的多元性別才公平呢?多元性別概念有如此多爭議和矛盾,並且明顯和現時的法律制度行政部門運作,以及民衆感情和認知嚴重脫節,教育部竟然放在國中的教材中、用教育的方式教育我們的下一代,做爲孩子定義自己性別的標準

朱議員說得好:多元要尊重,但標準要一致。懇請教育部將如此爭議和不妥當的多元性別教材立即從12年國教教材中下架。

►掌握最新觀點,給88論壇粉絲團按個贊!

作者:金莉妲,律師,以上言論代表本報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