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車起租最少以「小時」計費 Uber:違《憲法》保障人權

▲上百輛Uber司機之前集結上凱抗議。(資料圖/記者李毓康攝,下同)

記者胡順惠臺北報導

交通部宣佈修正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103條之一,相關規範已預告截止,目前正在進行後續法制作業程序。Uber今(27)日發聲明表示,大臺北地區桃園機場苗栗以北到桃園機場,通通是1小時內可以到的行程,卻因草案被迫按1小時的計價單位計算,已經違背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

據瞭解,交通部已在上週末開過法規委員會緩衝期從3個月延長到4個月,將在公告後4個月開始執法,不過路政司長司長陳文瑞對此沒有正面迴應。他解釋,目前都還在討論,還沒有正式發佈,法規的發佈有一定的程序,先前預告期兩個月到期後,再做意見整理檢討,檢討內容送交通部的法規委員會,部務會報再做檢討修正,後續纔會辦理髮布作業。

Uber今(27)日發佈聲明指,現行營運模式遵守2017年與交通部達成的協議,與租賃業合作,由科技平臺以App協助找尋需用租賃車之租車人,讓小客車租賃業者做爲派遣及營運主體,由小客車租賃業者依租賃車型車輛新舊等各項因素並參考Uber平臺提供之參數後決定租車費用。

Uber指出,草案內容規範未來租賃業必須「以1小時爲起租時數」,請教法務專家研究消保法以及「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後,發現定型化契約內所寫的日租時租,只是列舉其中兩種計算租金方式,不是限制不得以分鐘爲單位來計算。

Uber表示,過去因科技限制,所以當時的定型化契約寫了日租跟時租,以及未滿1小時的租車逾時還車就用1小時來計算,但現今的科技已經可以精算到分秒,租賃車業者願意提供讓租車人使用多久的車子就收多少租金,計算單位到分鐘,才能真正兼顧消費者權益

Uber認爲,交通部要求Uber以1小時爲起租時數,是修法對租賃業營業範圍的限制,也是對消費者租車時間的限制,已經違背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Uber說,依據該草案規定,沒有超過一小時車程的趟次都不能接,大臺北地區到桃園機場,苗栗以北到桃園機場都是1小時內可以到的行程,卻因草案而被迫需按1小時的計價單位計算費用

交通部曾說明,本法規修正的預告期2個月,法規修正實施後,Uber等業者的車輛可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提供1小時以上的以時或以日計費的附駕駛載客服務,或可轉移到「多元化計程車方案,依現有牌照納管,並在現有計程車總量調度,避免造成運輸乘車市場的供需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