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橫行!2/4未同居也能申請保護令 最快1天就生效

▲狠砍女友47刀致死,「臺大宅王」首開庭求判死。(圖/東森新聞

記者嚴雲岑臺北報導

臺大宅王張彥文因爲不滿女友提分手,在家門外等候出門狠砍47刀致命;屏東40歲男子與25歲前女友談判不成,竟趁半夜放火燒她家致死。近年來恐怖情人、分手暴力事件頻傳衛福部保護司爲防止親密暴力,自2月4日起,將準用家暴法申請保護令對象,擴大到16歲以上的一般男女朋友或同伴侶,未來上述對象若遭到另一半肢體精神暴力,也可向法院申請民事保護令,不再求助無門。

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表示,精神、肢體暴力的認定標準,從動手毆打到跟蹤皆適用;另外,如果受害者發現自己遭到高壓控管、騷擾、在手機植入GPS時刻定位與分手的暴力等,只要有確切證據,皆可向地方法院申請民事「保護令」。一般審理時間大約在40天左右,但若受害者遭到嚴重的肢體暴力,或收到死亡威脅文字訊息,就可以申請「緊急保護令」,最快1天便能核發,讓被害者生命威脅得到保障。

張秀鴛說,《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亞洲第一部防治家庭暴力的專法,1998年啓用,2007年開始將「同居關係」納入適用,2015年則擴大至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的保護,希望讓未來情侶間發生暴力或糾纏不清時有法可管,也提供被害人司法警政醫療社政的求助管道

2月4日擴增的保護對象,僅適用於16歲以上的民衆。張秀鴛說,這是因爲16歲以下的兒童皆有《兒少法》保護的緣故。有鑑於近年來智慧手機與相機的發達,張秀鴛除建議戀愛中的民衆要「感性談戀愛,理性談分手」外,如果遭到暴力對待或文字威脅,一定要儘快截圖或錄音錄影,屆時申請保護令時,才能出示有利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