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恐怖情人暴力 衛福部:可聲請保護令

生活中心臺北報導

因爲分手暴力相向、甚至發生情殺案,在近年屢屢登上社會新聞版面,爲了防止親密關係暴力,確保被害人人身安全,衛生福利部表示,自2月4日起,遭受情人暴力亦可聲請保護令,面對恐怖情人不再求助無門,同時也提醒戀愛中的朋友「要感性談戀愛,理性談分手。」

▲去(2015)年11月初,臺北市一名34歲的吳姓男子因不滿前女友提分手,竟變裝後騎機車尾隨前女友,再趁機用甩棍當街痛毆前女友。(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遭吳姓前男友痛毆的王姓女子身上被打到有多處嚴重瘀傷。(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衛生福利部表示,2月4日起,對於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的被害人,將可準用家暴法聲民事保護令,並可獲警察人員保護措施、被害人隱私保護、醫療機構驗傷、加害人處遇、違反保護令罪等保護措施之適用。也就是未來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即使沒有同居事實,如果有遭受對方肢體或精神的暴力,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並尋求相關單位的協助與保護。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長張秀鴛指出,家庭暴力防治法亞洲第一部防治家庭暴力的專法,87年立法通過讓法入家門,96年開始將「同居關係」納入適用,104年則擴大對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的保護,未來情侶間發生暴力或是糾纏不清將有法可管,希望被害人勇於求助,司法警政、醫療及社政等各單位將持續合作建構一個防止家庭及親密關係暴力的安全網,以保護被害人,讓被害人免於生活在恐懼之中。

詳細資訊請參考衛福部網站http://www.mohw.gov.tw/news/57155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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