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愛情褪色,恐怖情人環伺…法界:保護令,保護您!

▲恐怖情人事件頻傳法界建議,聲請保護令自保。(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恐怖情人案件層出不窮,一旦愛情褪色後,情人可能變仇人。「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PO文指出,民衆可以透過聲請「保護令」的方式自保。可以提出聲請的人,不限於配偶、同居人,現在更修法擴大到同居人的未成年子女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旁系姻親的未成年子女,全都可以聲請。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9日在臉書上PO出文章談論《家庭暴力防治法》。協會指出,本法乃因1993年鄧如雯夫案發生後,經過數年的研議,1996年制訂,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是在2015年。

其中所謂「家庭暴力行爲」,是指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爲。家庭成員之範圍,常見的是配偶、前配偶、現(曾)有同居關係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及現(曾)爲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旁系姻親,2015年時,增加範圍擴及上開這些人的未成年子女,所以常見的,對於同居人之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爲暴力行爲的話,以前是不能聲請「保護令」,但現在新法修正後,未成年子女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都能聲請「保護令」。另外,在2015年時,同時增定第63條之1,只要被害人是年滿16歲之人,與加害人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卻遭受加害人暴力對待時,被害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協會指出,「保護令」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很重要的一個保護項目,法院認爲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時,就可以核發「保護令」。簡而言之,「保護令」就是法院給一個命令,要加害人遵守。「保護令」的命令內容有很多種,我們常說的禁止令、遷出令、遠離令都是。例如禁止加害人再對被害人爲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或禁止加害人再對被害人爲騷擾、跟蹤、通訊等行爲,或命令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命令加害人不得靠近被害人特定工作場所一定距離等,都是法院可以核發的命令。

協會解釋,「保護令」是在一定期間內有效存在的命令,緊急時(通常是被害人遭受到很嚴重侵害且必須很緊急保護時),法院會核發緊急或暫時「保護令」,法院核發緊急或暫時「保護令」後,就會繼續定一個時間審理是不是要發通常「保護令」,在法院決定要發或不發通常「保護令」前,緊急或暫時「保護令」是一直有效的。通常「保護令」效期1次最長是2年,2年到了,被害人如果認爲有繼續受保護的必要,可以檢具新的事證,向法院聲請延長「保護令」的效期。而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只要加害人明知被害人有保護令還故意違反法院「保護令」的內容,就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如果期間內有多次違反「保護令」行爲,只要被害人勇於報案,是可以由檢察官向法院以加害人有再犯之虞聲請羈押的。

協會最後呼籲,「保護令」就像是一個防護罩,在有效期間內可以把被害人防護在防護罩內,萬一加害人有侵害的行爲,就可以用「違反保護令罪」制裁,甚至羈押一直再犯的加害人。俗話說「法不入家門」,但是家暴法的精神就是法律要管家務事,我們希望被害人不要害怕,除了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外,也要準備好證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或向檢警提出告訴,才能避免憾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