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15歲以下孩童200萬身故金 保險業務總工會大聲疾呼

▲目前保險規定15歲以下孩童壽險是無提供身故保險金。(圖/取自pixabay)

記者李蕙璇臺北報導

未滿15歳死亡不能有身故保險金,是否爲保護孩童免爲父母詐領保險金的被害者?還是成了保障死角?這個議題多年來都是保險圈的熱門話題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理事長嚴慶龍今天建議應恢復原有的200萬保額,藉此提高年輕人壽險保障。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保發中心董事長桂先農今天上午出席「2019經濟與保險發展論壇」時,面對記者詢問此修法背景因素,以趕行程爲由未談。壽險公會理事長、國泰人壽董事長黃調貴產險公會理事長、富邦產險董事長陳燦煌則是聽了副主委演講之後先離會場,一家產險總經理則說這得花上幾個小時好好加以說明。

保險法》第107條指出,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爲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帳戶價值

這個法條意思就是指,父母爲15歲以下小孩買人壽保險皆無身故給付保險金,只有相關的意外傷害、住院醫療等保險金,而保險公司依法只須退還加計利息的所繳保險費。

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理事長嚴慶龍指出,如果孩童在校內外發生意外等時,如果也有投保這類的人壽保險,也是受害者,其父母是無法領取到孩子身故保險金。而普悠瑪翻車意外5名15歲以下卑南國中孩童罹難,受限於保險法第107規定,保險公司依法只能加計利息退還所繳的保費,也就出現父母無奈孩子旅平險理賠金只有170元。

嚴慶龍說,當年修法造成很多家長心靈的痛苦,意外死亡及一般生故癌症死亡的兒童,對家長都是心肝寳貝。歷年來的修法是否因爲關心保險公司的財政部透過保險金贈與,還是擔心孩童淪爲父母詐保被害人,纔會取消15歲以下保戶的身故保險金。

嚴慶龍擔任保險業務員有30多年資歷,他記得20多年前原本是開放未成年可爲被保險人,後來修法設定保額上限3OO萬,又改爲2OO萬,大約9年前當時國內出現幾件虐殺兒童的重大社會事件的背景,就因此取消2OO萬保額。

嚴慶龍還說,如今保險公司因爲利率關係多向年輕人推廣儲蓄險之類的保險,多年來壽險保障投保額無法很快地拉高,總工會建議既然加害人本來就不能領到保險金或是成爲受益人,呼籲金管會應修法恢復200萬保額,藉此可提高年輕人壽險保障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