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密愛人變恐怖情人! 法界籲自保別拍裸露照片、影片

▲恐怖情人防不勝防,檢察官呼籲民衆自保。此爲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恐怖情人的案件層出不窮,情節輕微者散佈性愛照片、恐嚇,嚴重者則是毀容、殺人分屍等等恐怖行爲。檢察官提醒民衆,現代社會網路發達的關係,讓恐怖情人的行爲更加恐怖,因此呼籲民衆自保,不要輕易將裸露照片交給配偶或親蜜愛人,更不要合拍性愛影片,以免自己受傷。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柯博齡指出,現代社會因爲網路發達,資訊容易取得,凡事講究速成,透過網路或社羣人們可以很輕易的發展一段戀情,但當愛已成往事激情不再而走上分手一途時,人們處理分手的手段情緒,經常失去了理性同理心,取而代之是報復與毀滅,於是乎衍生了許多社會事件,「恐怖情人」也就越來越多。

柯博齡點出恐怖情人最容易觸犯的一些刑責,第一,行爲人所持有對方之裸照或性愛影片,如果是以偷拍之方式取得,就偷拍之行爲,依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以照相、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身體隱私部位規定,將被科以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妨害秘密罪刑責。

第二,持有對方之裸照或性愛影片後加以散佈,不管裸照或性愛影片是偷拍或得對方同意而取得,如所散佈者有猥褻之內容,即可能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佈猥褻物品罪。但若所散佈者系偷拍而取得之裸照或性愛影片,不論該內容是否猥褻?只要有散佈行爲,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之散佈竊錄內容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考量到《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定後,裸照或性愛影片,因涉及自然人之特徵生活及社會生活等直接或間接方式可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依個資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系屬個人資料。故上開取得對方裸照或性愛影片之行爲,不論是偷拍或得對方同意而取得,均屬個人資料之蒐集行爲,取得後加以散佈,則屬個人資料之利用行爲。然依個資法第6條第1項規定,除了有該條項所列之各款情形,一般人對於有關「性生活」之個人資料,不得加以蒐集、處理或利用。因此,如果爲了報復而散佈對方之裸照或性愛影片,依個資法第41條規定,可處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第四,除上開刑事責任外,民事責任上系屬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侵權行爲,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得向法院提起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行爲人賠償相當之金額,以填補所受損害,此金額視情節輕重而異,惟實務上高達6或7位數字之賠償金額均屬常見。

柯博齡最後提醒民衆,即便在熱戀之中愛情再爲濃烈,也不要輕易將自身之裸露照片交予配偶或親蜜愛人,更不要合拍所謂的性愛影片,因爲一旦愛情沒了,戀情淡了,分手亂了,理智斷了,照片傳了,後悔慢了,受傷的還是自己。而除了刑責外,之後的民事責任也很沉重。想想一個衝動的報復行爲,賠上的是入監服刑人生污點,以及相當於一般受薪階級一年或好幾年收入之賠償,毀了對方也毀了自己,兩敗俱傷,實在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