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證人剝奪被告權益 監委王美玉提案糾正法務部濫用「他」字案

監委美玉。(圖/記者賴於榛攝

記者潘永鴻臺北報導

檢調去年12月搜索新黨青年軍王炳忠住處,以檢察機關偵查「他」字案件,採用拘提、搜索、監聽強制手段,但卻不爲刑事訴訟法所定終結偵查之處分,而採非法律行政簽結方式,嚴重侵害訴訟當事人基本人權監察委員王美玉14日提案糾正法務部

王美玉調查發現,關於新黨青年軍王炳忠等人今年六月被臺北地檢署依違反《國安法》起訴,地檢署及法務部調查局偵辦時,以「他案」方式預立傳票拘票及搜索票「三票齊發」,同時將王炳忠以證人身份傳喚、拘提既搜索到案。王美玉表示,他案制度假借證人剝奪被告權益,並非單一個案,嚴重侵害人權,因此提案糾正法務部。

監察院司法獄政委員會通過王美玉所提法務部之糾正案指出,本案緣由於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與法務部調查局偵辦國家安全法案件,以他案方式預立傳票與拘票與搜索票(三票齊發)方式,同時將嫌疑人等以證人身分傳喚、拘提暨搜索到案,引發各界質疑是否現行他案制度均得以上開方式,剝奪被告應受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告知、緘默權與律師到場協助之權利。經立案後,向法務部調閱相關卷證,並諮詢相關學者專家,及約詢相關法務部主管,發現上開作爲並非僅爲單一個案,其涉及檢察機關偵查「他」字案件的現行實務,普遍採用非法定方式結案,違反憲法第16條侵害訴訟當事人之基本人權,確有重大違失,自應予糾正並促其注意改善。

▲王炳忠。(圖/記者林裕豐攝)

王美玉表示,刑事訴訟法已經明文規定,「被告」與「證人」身分及各種強制處分要件,現行規定被告有緘默權,可以聘請律師,證人則沒有律師在場權,致現行實務經常變相採用「他」字案件方式,以法未明定之「關係人」身分進行通知,甚或假借「證人」而剝奪「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緘默權與接近律師之權利,被傳喚者之法律地位實質上究爲「被告」抑或「證人」或「關係人」,均操諸檢察機關認定;另外,檢察機關對於第三人(證人)搜索時,得以三票齊發之方式,於搜索前預先開立拘票,以期於出示傳票後,若發生拒絕到場之情形時,立即拘提證人,形同逮捕被告之手段。

王美玉表示,更嚴重的是檢察機關將「證人」視爲有犯罪嫌疑拘提到場後,可以不准許證人離開,且不受憲法第8條所定24小時人身自由保障之限制,這些作爲均造成證人地位比起被告猶有不如,臺灣自詡爲民主法治國家豈能如此爲之,尤其他案制度除逸脫刑事訴訟法規範外,明顯已違反憲法人身自由保障與違反公平法院原則,自應糾正法務部,立即檢討改善,以保障訴訟當事人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