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經理人若涉背信 未來最高可罰2億元!
金管會6日宣佈研擬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其中提高投信投顧人員違背職務行爲,從現行證交法背信罪最高5年,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過去曾發現前安泰投信副總經理謝青良任職期間,受政府委託代操勞保、勞退基金,但得知盈正股價即將大跌,先出脫自己持股,才賣出勞退保基金的持股,自己賺八百多萬,政府基金慘賠1,484萬元。
另外,寶來證投信協理瞿乃正也曾受託代理操作勞退基金,透過人頭向丙種墊款金主融資買股,與勞退基金買賣相同股票,1年期間自我獲利600餘萬元。
金管會證期局主秘蔡麗玲表示,依現行規定涉背信罪,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完成後,未來將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金管會證期局主秘蔡麗玲。(圖/記者許雅綿攝)
而爲了提升國內資產管理業競爭力,證期局也放寬投信投顧業務限制,其中爲了提升投信私募基金彈性及操作效率,擴大投信事業資產規模,參考國外規定,私募基金應募人數總從35人放寬至99人,以及明定投信投顧事業取得的資產,與其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
此外,金管會也刪除投資或交易應撰寫制式書面報告規定、放寬全權委託客戶符合本會一定條件者,不需要將全部委託資產,委由國內銀行保管等相關規定。以上修正條文,最快明年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