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建憲劫殺女老師二審沒判死 高院:聲淚俱下深表悔意

桃園縣育達高中餐飲女教師伊葭,遭到有性前科黃建憲劫財殺害,雙手遭到反綁陳屍住家消防水池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桃園縣育達高中女老師林伊葭,去年(2012)5月遭有性侵前科的男子黃建憲劫殺,棄屍住處大樓地下室消防水池裡,黃男一審被判死刑,二審改判無期徒刑,原因何在?臺灣高等法院指出,黃男曾經當庭聲淚俱下,向林父鞠躬道歉,對犯行深表後悔。

22歲的黃建憲在15歲(2006)時就犯下性侵案,服刑3年半假釋出獄,由於犯案時尚未成年,依法規定,任何列管措施對他都無效,只有當初戶籍所在地新北市板橋警方將他列爲治安顧慮人口,兩、三個月視察一次,但也沒有強制力,就算找不到人,也只能記錄他「行蹤不明」。

黃建憲到桃園租屋時,轄區警察根本不知道有這號人物,去年5月,無業的他剛搬到桃園市大有路「冠倫大國」,即尋找搶奪財物對象。去年5月20日下午,同社區的34歲林伊葭返家,先把車子停在地下4樓停車場,準備搭電梯上樓時,即遭黃男衝上前勒住,拖往樓梯方向,搶奪包包、勒昏後,再丟到電梯旁的消防水池造成溺斃。

去年7月20日,桃園檢方依殺人罪起訴,並求處重刑;今年6月19日,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殺人罪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高院今天(10月1日)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一審時,桃園地院法官指出,黃男曾犯妨害性自主案件,但在假釋出獄期間卻又犯下重罪,顯示監所教化措施,無法對他產生遷善目的,衡量犯行、手段動機,依法判處死刑。另一方面,法官指出,死者雙親太過悲傷,甚至有輕生念頭,爲了全案審理,仍提起勇氣出庭作證,但仍無法彌補家人遇害的傷痛。

二審高院認爲,黃男雖有前科,但是是在少年時所犯,依法不構成累犯,且他因經濟困窘而計劃強盜,在強盜過程中,爲避免被害人呼救及犯行曝光,而萌生殺害被害人的「不確定故意」。另外,黃男在原審時曾向林父鞠躬道歉,在寫給自己母親的悔過書裡,也向被害人家屬表達歉意,高院審理期間,也當庭聲淚俱下向林父鞠躬致歉,對犯行深表後悔,獲得林父原諒,不堅持判死刑。此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