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雨災損 30天內可申請稅捐減免

▲連日豪雨擋土牆塌,數間民宅隨時撤離。(圖/東森新聞)

記者蔡怡杼臺北報導

連日豪雨造成部分地區災害損失財政部提醒,民衆如有財產損失達減免稅捐標準者,請儘速在30天的申請期限內提出。

所得稅方面,財政部表示,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覈定後,得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的工廠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營業稅方面,財政部指出,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的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貨物稅部分,財政部表示,受災的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而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房屋稅部分,財政部說明,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於災害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若房屋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才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地價稅方面,財政部指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使用牌照稅部分,財政部表示,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需修復才能繼續使用;或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的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