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飆出時速130km被逮 他要求撤罰單:我被10幾輛大車逼近

郭男稱,當時是因爲大客車逼近纔會超速。(示意圖記者彭懷玉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郭姓男子去年3月以時速130公里行經國道一號南下124公里處時,遭國道公路警察開罰3500元罰鍰;事後,郭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認爲自己是被10幾輛大車逼近,爲了自保才超速。臺南地院近日認爲,郭男無法提出被逼車的證據,因此判他敗訴,全案可上訴。

據《聯合新聞網》報導,郭男指出,當時10多輛大貨車、大客車向他逼近,才逼不得已以時速130公里的速度開在限速100公里的國道路段,且當時只有加速到大車前方後,就減速行駛到中線車道,並不是故易超速的,因此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

法官認爲,國道警察提供的超速照片中,郭男前後都沒有車輛,且郭男也無法提出當時國道上所遇到的大車車牌號碼,無法得知其證詞是否屬實,且當駕駛人遇上路況壅塞時,應該要減速慢行,而不是加速行駛,如此一來反而會造成其他用路人的危險,因此判他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