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飆速229公里 罰單撤銷理由曝!竟是「樹木長太快」

女子國道飆速229公里挨罰,法官判決罰單撤銷,理由竟是「樹木長太快」。(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中吳姓女子 2023年10月8日凌晨0時許,駕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311.4公里處時,遭到國道警察第四大隊員警認定,「速限110公里,經雷達(射)測定行速爲229公里,超速119公里」,依規定逕行舉發後,被裁處罰鍰3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吳女主張,依據道交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第2項第9款及第3項對於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速限之違規行爲,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經查,高公局南區養護分局在吳女違規超速路段,確實設有固定式測速取締標誌,而實施測速取締地點在國道1號南向311.4公里處,與該警告標誌相距約500公尺,符合道交條例第7條之2第3項所定明顯標示之距離。

法官勘驗筆錄及勘驗畫面截圖照片,吳女遭逕行舉發違規18天后,再度駕車行經國1南向310.9公里處時,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超速警告標誌確實因前方樹枝茂密而遭遮掩,直到近乎平行處時,刻意往右前方觀察,才能看見該警告標誌。

法官檢視舉發機關提出的警告標誌照片,該照片是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在2023年5月8日拍攝,拍攝時間距離吳女違規時間已達5個月之久,期間警告標誌周圍樹木已有所生長。

法官認,吳女主張因樹枝未適時修剪,導致該警告標誌正面遭樹枝遮擋,讓她無法在適當距離內辨認清楚,堪以採信。

法官日前宣判,吳女客觀上高速行駛的超速行爲固然可議,但因原處分未慮及設置測速取締標誌有遭樹枝遮蔽,而有不明顯的瑕疵,導致有程序不正義之情,故原處分核屬有違誤,吳女訴請撤銷,即有理由,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