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引進維修免責立法之應有思維

智慧財產局日前於110年3月15日召開維修免責條款國際立法例之意見交流會,討論引進限制設計專利對於維修零件行使權利之相關立法。個人過去曾經承審設計專利權人與維修零件製造商間之侵權訴訟,就兩者間之權利界限,有過較深入的着墨思考。

不過,囿於司法訴訟僅能就現行法制進行解釋適用,不像立法有較大的形成空間,當時並未能表達個人在此方面的想法。而立法本應有更廣泛的參與以及意見蒐集彙整,乃藉此各方討論交流機會,借貴報一隅,提出個人意見,期待能夠拋磚引玉,引起更多相關討論與關心

立法形成空間與界限

引進維修免責條款立法,應着眼於國家對於產業政策發展方向整體核心競爭力定位,有甚大之立法形成空間,並非僅有引進與否之選項,如何引進更能夠平衡相關利害關係人權益,從而最終促進不同產業共贏局面,有待爲更細膩之立法思維。倘認爲有引進立法之必要時,首應注意新修正規定,如欲適用於既有之設計專利權,雖然屬於不真正溯及既往,但如維修免責條款大幅度限縮設計專利之權利範圍,例如:專利期間內全期間之維修免責,且無合理補償金,新修正之維修免責條款將形同構成準徵收侵害,未來恐難避免違憲審查爭訟,不可不慎。

其次,產品市場與維修零件市場是否因有連動性,而爲同一市場,因個案而異,未可一概而論。在維修零件市場構成獨立市場,且特定品牌之維修零件可能具有獨佔地位時,其維修零件之設計專利授權與否及其定價,均受公平交易法之獨佔事業規範限制,相關業者已有對抗制衡之法律手段,此時並無以維修免責立法介入之必要。

引進維修免責立法之適當時機

主產品市場與維修零件市場,具有連動性時,兩者將被視爲同一市場。維修零件市場之定價及設計專利維權作爲,將受主產品市場之牽制,如特定品牌主產品藉由設計專利權排斥維修零件市場之副廠產品,必將縮小原本主產品之市場佔有規模,導致喜用副廠維修之品牌愛好者逐漸被逐出市場。此時可以期待透過連動市場之自我運作,使副廠維修產品藉此獲得授權,挽留喜用副廠維修之品牌愛好者,維持或進一步提升品牌主產品之市場佔有率共創品牌主產品業者與副廠業者之雙贏

倘品牌主產品業者無視市佔率可能縮小,執意清剿副廠維修零件,以致副廠業者亦無生存空間之雙輸局面時(雖如此決策可能提升品牌價值,而使品牌主產品業者從其他面向獲益),維修免責條款之引進即具有矯正此逆選擇現象之作用及正當基礎,避免品牌主產品業者僅爲自己品牌價值利益着想。因此,實證觀察分析品牌主產品業者行使設計專利之實際情形及其行使強度,有助於決定是否引用維修免責條款及其引進類型,並可正當立法之基礎事實

可引進之類型及配套措施

整體觀察評估臺灣各項主、客觀環境及條件,如認爲設計產業相較於製造產業,應更符合臺灣產業發展定位及政策走向,在引進維修免責條款時,就應以最能兼顧設計專利權益之希臘模式爲最適合引進類型。換言之,設計專利之保護期限應予維持,維修市場在主產品上市之一定期間(在此期間內之零件維修市場利益仍保留給設計專利權人)後,得以支付補償金而維修免責。

爲使維修免責條款之使用得以更精準地針對有必要保護髮展之維修零件產業,在立法設計上,亦可考慮授權經濟主管機關授權指定維修免責產品類別及適用啓始期。另則可考量對於維修免責條款之立法給予落日條款,鞭策促使各該產業升級,假以時日,期待能以設計創意之競爭力,取代維修免責之保護,並終極解決設計專利與維修免責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