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離岸風電國家隊 還有漫漫長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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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疫情衝擊,造成政府發展離岸風電以來,首度爆出開發商破產危機,儘管後來經濟部「有條件同意」該開發商申請變更股權,繼續維持風場開發計劃,但這起事件已造成金融業高度警覺原本國內銀行業者就對離岸風電的授信案望之卻步,如今爆出開發商破產危機風波,不僅讓金融業認爲當初的憂心逐漸成真,也對離岸風電授信案,打上更多問號

政府發展離岸風電,源於廢核計劃的推動,在廢核的同時,也必須找到更多的替代能源,以確保臺灣的電力供應不受影響。離岸風電該不該發展?當然應該!首先,發展離岸風電,已是全球共同趨勢,不僅歐美多國技術已日益成熟,甚至專家預估,合計離岸及陸岸風電的發展,未來將構成足夠的規模經濟並降低成本;根據美國的勞倫斯伯克利實驗室的研究結果顯示,2035年預估風電成本將降低17~35%,2050年更可再降低37~49%,而且成本降低的空間包括陸岸風電及離岸風電。

因此,臺灣當然不應自外於世界潮流;臺灣的優勢除了太陽能發電外,就屬風電發展的潛力最大,尤其臺灣渾然天成的風場,更是得天獨厚的資源,甚至被譽爲全球絕佳的風場條件。

臺灣海峽原本就是全球首屈一指的大風場,事實上,包括大陸也已善用臺灣海峽一帶的風勢,在福建沿海布建離岸風電的風場,而根據國際工程顧問公司研究報告顯示,全球前20處離岸風電的最佳場址,臺灣海峽就囊括其中的16處,臺灣發展離岸風電的天然優勢,由此明顯可見。

然而,光是自然條件的加持還不夠,雖然臺灣已經有十多年的陸岸風電發展經驗,但比起陸岸風電,離岸風電發展的困難度和複雜度都大得多,離岸風電是更爲高度資本密集和技術密集的產業,而且牽涉其中的要素多元且複雜,一套完整的離岸風電開發計劃執行,從頭到尾包括地質探勘、工程設計海事工程、風力零組件生產製造、電網設備、銀行融資產險,乃至於國際再保機構的承保等等,缺一不可。

在這種情況下,政府要發展離岸風電,最爲重要的就是一開始的招商,其中,競標者除了技術外,本身母集團財務實力如何,也非常重要。國內一家大型銀行坦言,離岸風電雖然表面上看起來不同於一般的聯貸案,是採取「專案融資」的方式進行,但基於銀行授信風險考量,對於離岸風電的聯貸案,最終絕大多數的國內銀行,仍是迴歸到檢視該風場計劃背後是否有夠份量的「富爸爸」母集團撐腰,因爲銀行深知,所謂的專案融資,最重要的意義在於母集團成立特殊目的公司(SPV),把該離岸風電的專案計劃和母集團之間作「財務風險切割」,但對銀行而言,這種作法反而讓銀行的債權沒有保障,這也正是爲何先前丹麥沃旭的聯貸案,國營銀行臺銀敢於出面作管理銀行,就是因爲該案背後有沃旭的丹麥母公司直接出面作保。

若是母公司未出面作保,那麼離岸風電引進外來投資者,就會找國外的輸出保險機構出來作保,這種方式,表面上看起來保障的範圍很大,但瞭解的銀行業者都知道,其他國家的輸出保險機構承保,多半僅限於自家出口的設備機器等,而且成數大概頂多其中的五至六成,換言之,其他部分的風險,仍然要銀行自己停看聽,好好尋求自保之道,因此,銀行會更加看重投資者的財力

換言之,臺灣海峽這片大好的風場,政府要能充份開發,向其他已有發展經驗的國家借力使力來發展臺灣的離岸風場,已是當務之急,但接下來還有不少難關要克服,例如:一、在財務面給予更多支持,讓開發團隊能引進更多新股東,同時在國家融資保證機制上,也應評估能否注入更多資金,增加承保範圍及彈性,也讓銀行更有信心加入融資陣容;二、放寬在地化政策,臺灣本來就欠缺開發離岸風電的經驗,有些零組件不必硬性規定都要向本地採購,可參採外商的建議,准許在區域內其他市場採購,未來也可相互供銷,形成區域供應鏈;三、放寬入境限制,目前疫情蔓延加重邊境管制,離岸風電相關專業人士臺大受限制,已造成工程嚴重延宕,未來疫情稍緩時,或可考慮再專案縮短經濟泡泡流程以利追趕進度。如此一來,離岸風電國家隊才更有成局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