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懂承攬僱傭】寧願每月被罰50萬 這家保險公司就是不幫員工提勞退

圖文/鏡週刊

國慶連假外送員車禍事件頻傳,撞出了「承攬」或「僱傭」關係爭議。其實承攬、僱傭的勞務契約糾紛,並非第一次躍上新聞版面,最有名的例子就是爭議多年的南山人壽。

南山人壽部分保險業務主張自己的勞務契約屬僱傭,但南山人壽卻認定業務員招攬保險以件數業績計算,雙方非僱傭關係,而是承攬關係,爲此爭議法院大法官還發布第740號解釋,但各界解讀仍不一。

在南山人壽服務10多年的陳先生坦言,自己與資方就是承攬契約,「我的勞健保不在公司,是額外掏腰包加在外面的保險業務職業工會底下,只能多做點業績,靠獎金補貼勞健保保費。」陳先生語氣無奈。

在公司打拚28年的何先生則表示,至今還是不知道自己跟南山人壽之間是屬僱傭或承攬?因爲公司有幫他投保勞健保,但卻沒有幫他提撥6%新制勞工退休金,而且也有同事是這樣。

規定,僱主在幫員工投保勞健保的同時,新制勞工退休金也要提撥,但南山人壽卻遲遲未幫部分業務員提撥,爲此勞保局每月開罰50萬元。南山人壽企業工會常務理事少華氣憤說:「公司說不是僱傭,而是承攬,不願意給退休金,那我們就爭取真正的承攬權益,包括公司不能考覈業績、可以續領保單續期佣金等,但公司又不願意接受。」

到底「承攬」與「僱傭」差異何在?法扶基金會專職律師林靜文分析,「僱傭」關係受《勞基法》保障,僱主必須幫勞工參加勞健保;而「承攬」關係則不適用《勞基法》。特別是當發生職災事故時,《勞基法》規定遭遇職業傷害死亡者,僱主除了要給5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之外,還須一次給與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相對來說,承攬一毛錢都拿不到,保障落差相當大。

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爲《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所稱勞動契約,應視保險業務員能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的方式(包括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保險收受的保險費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爲斷,不得直接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爲認定依據。

對此,南山人壽迴應表示,南山人壽的業務員可以自行決定勞務給付方式,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依照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南山業務員與南山人壽之間不屬於勞動契約關係,而且也已經有47件民事法院裁判一致認定南山業務員不屬於勞動契約關係。

至於勞保局目前仍對南山人壽開罰,南山人壽正採取訴願、行政訴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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