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白女同學被拒偷裝GPS 高職夜校男一路跟蹤「還拉上車硬上」

張男告白被拒,在同學機車上偷裝GPS定位器。(示意圖/CFP)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張姓男子2016年多次追求一名高職女同學小花化名)被拒,竟然在對方機車底盤偷裝GPS定位器,深夜開車到女方所在位置將人強押至車內硬上未得逞,事後還要求少女收下2000元才肯放人。最高法院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另依故意對少年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2年4月,全案定讞。

據《蘋果日報》報導,事發當時,張男和被害人同爲高職夜校一年級同學,20歲的他多次向女方表白都被打槍,因此前年6月23日在停車場內,偷將GPS定位器裝在對方機車底盤下。事後,小花完全不知機車遭動手腳,3天后晚間行經港區高鳳路上突然遭攔下,甚至被張男拉上車載往偏僻區。

眼看機會來了,張男爬到後座企圖將小花的衣褲脫下,但是對方反抗強烈,雖然自己已經脫下外褲,且碰到女方胸部、私密處,但是經歷1個多小時無法硬上成功,因此選擇放棄,還逼小花收下2000元才肯放人下車。

案件審理期間,張男起初先辯稱不知對方只有17歲,隨後還表示,拉女方上車只是想問清楚到底有沒有男友一審被依故意對少年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2年4月;上訴到高分院後,張提到,女方機車會在馬路上行駛,因此偷裝GPS並不構成妨害秘密

二審法官認爲,被告受害者同爲高職夜的校同班同學,不可能不知對方几歲,至於妨害秘密一事,因爲隱私權保障的是人,並非地方,因此個人公共場所仍有不受侵擾的自由,所以偷裝GPS行爲足以對女方構成侵擾;因此依故意對少年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再依故意對少年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2年4月。最高法院今日維持原判,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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