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過世每月沒給3500元養媽媽 幺兒2棟透天厝慘被討回
高雄楊姓老翁過世前將房產分給3名兒子,並與他們約定從2016年開始每人每月要給付母親3500元的生活費,沒想到小兒子在繼承2棟透天厝後卻沒有履行承諾,直到母親提告想收回房產才補上1年份的扶養費,但還是被法官認定違反約定痛失遺產。
梁姓母親提到,丈夫原本將位於岡山區的2棟透天厝登記在她的名下,3年前過世之前未經過同意就把房產以贈與的名義交給小兒子,雖然有約定3名兒子必須從2016年開始給付每月3500元的扶養費,但小兒子都沒有履行,她本來就沒有同意轉移房產,加上對方也沒按照約定負起扶養義務,這才決定提告要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樑婦不滿小兒子繼承2棟透天厝卻不付扶養費,心寒提告要求返還房產。(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而受到指控的小兒子出庭反駁,父親過世後公開遺囑,母親並未反對他拿走房屋的所有權狀,「她沒有反對的意思,就是默認同意受贈,況且這是爸爸委託代書辦理的,並非無權代理。」此外,母親還領有137萬的保險金,光是大哥就額外給了37萬多元,每年還可以向保險公司領取5萬元的生存金,生活無虞自然沒有請求扶養的權利。
小兒子接着解釋,兄弟們協議每個月各自給付3500元的生活費,是感念父親的遺志,屬於生活零用金不是扶養費用,況且他在2016年9月以及2017年5、9月有各匯款4.2萬元給母親,根本沒有理由要求返還房產。
▲楊翁生前原本是將位於岡山區的房子登記在妻子名下。(示意圖/記者季相儒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不過,這起案件一審在橋頭地院被法官認定贈與無效,小兒子上訴後法官傳喚當時承辦的代書到場,大兒子也出庭證稱「爸爸是傳統的男人,他認爲兒子繼承房產就要承擔照顧責任,媽媽是全職家管,沒有收入來源」。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爲,既然兄弟3人說好要按月給付,就不能累積幾個月後才一次給,加上最後一次履行是在收到提告的起訴狀繕本之後,顯然已經違反約定的扶養義務,因此裁定兒子敗訴,須將繼承的2棟透天厝還給母親,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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