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老媽的請求!要3個女兒每人月給1萬 慘遭駁回理由曝
老媽罹患重病請求3個女兒,每人月給1萬扶養費用,法官判決予以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身爲3名女兒的母親,因爲年邁加上罹患重病,並受監護宣告,目前已無工作能力,也無任何資產可供支應生活,因此聲請3名成年女兒負起扶養義務,以目前她每月平均所有開銷2至3萬元爲基準,應按月各給付扶養費1萬元,直到她的死亡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3名女兒主張,關於母親的扶養事宜,她們之間有協議,因姊妹中的歡歡(化名)未婚,也有意願與母親共同居住,照顧生活所需,就協議將原本是母親所有的房地移轉給歡歡,充當母親的照顧及生活費用,多年來施行無礙。
大家都基於信任,從未要求歡歡說明開支情形,因此需請歡歡提出歷年母親的開支狀況,若房地價值已不敷所需,她們3人自當依法負擔扶養義務,但在未明瞭母親開支狀況前,要求她們須給付扶養費實在是有所疑慮。
法官認,依據小萱的財產資料顯示,她名下有16筆不動產,財產總額共計107萬2048元,而其不動若以市價計算當屬更高,小萱若是拿去貸款或變現,應該並非困難。而她的不動產雖然是與他人共有,但小萱僅稱,因屬公同共有而無法變賣,但就其不能維持生活之構成要件相關事實,難認已盡舉證責任。
法官考量,依據小萱所在縣市,每月最低生活費爲15518元,依小萱財產數額,應足以應付她數年的花費,因此以小萱的經濟能力觀之,並非以不能維持生活,自無受扶養之權利,女兒們對於小萱的扶養義務尚未發生。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聲請給付扶養費,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