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小螺螄 一犯再犯又獲刑

爲了捕撈小螺螄賺錢,三名男子在明知相關湖泊正處於禁捕期的情況下,仍使用禁用工具捕撈螺螄。近日,經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尹某竇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並依法沒收被扣押的捕撈船及吸螺器

今年30多歲的尹某沒有正式工作,2019年11月的一天,尹某遇到一個朋友,閒聊中問他有沒有賺錢的路子對方告訴尹某有個親戚竇某平時靠捕撈小螺螄賺了不少錢,竇某最近想出售一隻捕撈船,如果尹某把船買下來,肯定能賺錢。尹某聽了覺得有道理,便要了竇某的聯繫方式。

幾天後,尹某和竇某約好去看船。在竇某家附近的一條河裡,尹某看到有五艘捕撈船整齊排列在一起,每隻船上都配有吸螺機。竇某前不久因非法捕撈螺螄剛被法院判了刑,因此決定將船賣掉。爲了將捕撈船儘快出手,竇某對尹某謊稱幹這行非常來錢,自己曾20天賺了20萬元。但竇某也告訴尹某,小螺螄是不準捕撈的,漁政部門經常會查,但如果搞好關係問題不大。尹某聽了,非常動心,經過幾次砍價,花4萬元買下了一條船。

有了捕撈船,尹某四處尋找適合的水域,最終決定在淮安區一個水面很大的湖裡捕撈螺螄。尹某覺得,湖面大螺螄應該很多,捕撈時也不容易被發現。爲了儘快回本,尹某決定立即啓動捕撈作業,但考慮到自己第一次幹這行,沒什麼經驗,加上也缺少銷售渠道,便想邀請竇某和自己一起捕撈。

2019年12月的一天,尹某打電話給竇某,說自己選好了捕撈水域,並謊稱已經和當地漁政部門打通關係,在指定湖面可以隨意捕撈,不會被抓。爲了讓竇某相信,尹某還特意將捕撈船開到選好的水域,並站在船上拍照給竇某,說自己正在捕撈作業。竇某信以爲真,便約上同樣幹這行的王某,二人隨後將兩隻捕撈船運到了尹某選好的水域。

此後,因春節及受疫情影響,尹某和竇某等人一直沒有實施捕撈作業。2020年2月初的一天,尹某前往湖邊查看時,看到湖邊有禁止捕撈水產品的宣傳牌,尹某隨即上網查詢,發現自2020年3月1日起三個月內,是該湖面及上下游水域的禁捕期。尹某心裡害怕,便沒有實施捕撈。

3月中旬,尹某最終忍不住,決定偷偷捕撈螺螄,於是打電話給竇某,謊稱可以捕撈了。3月16日下午,尹某、竇某及王某三人分別駕駛帶有吸螺機的捕撈船開始捕撈螺螄,三個多小時就捕了1000多斤。

第二天上午七點多,竇某及王某二人早早駕船來到昨天的水域開始捕撈作業,被巡查的漁政部門執法人員發現,已經捕撈的螺螄2770公斤也被當場查獲。漁政執法人員隨後將船隻扣押,並將竇某、王某帶走談話。尹某聽說竇某和王某被抓後,主動向警方投案。事後經鑑定,尹某、竇某、王某等人使用的吸螺機均爲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漁具

9月3日,淮安區檢察院對三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爲尹某、竇某、王某三人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並作出上述判決。(張士海 姚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