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涉“遠洋捕撈”,兩警察背鍋獲刑!
江浙廣深等發達地區企業家,苦“遠洋捕撈”久矣。
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專門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今年以來全省“檢察護企”專項行動開展工作情況。
其中,重點通報了一個案例。
2023年5月下旬起,外省某縣公安局民警楊某某、協警佔某某爲謀取個人非法利益,私自攜帶警服、手銬、執法記錄儀等警用裝備駕駛車輛前往浙江、江蘇等地,意圖以幫忙處理案件爲由向企業家索取財物。同年6月11日,楊某某、佔某某根據事先查詢的信息,以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件爲由,將企業家沈某從江蘇吳江家中帶走。在車輛行駛途中,楊某某暗示沈某可以幫忙處理案件並索要財物。後沈某趁二人不備在浙江湖州德清縣境內跳車逃跑並報警。
公安機關接警後以涉嫌招搖撞騙罪對楊某某、佔某某立案偵查,事後對二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有期徒刑七個月。
該起案例,我們從官方通報的字面意思裡讀到的事實是:外省民警楊某某、佔某某私自攜帶警用裝備到外省抓企業家勒索錢財,事情敗露後被抓捕獲刑。
但這樣的說法,顯然是經不起推敲的。
首先,“私自”的說法就站不住腳。
試想一下,兩個公安民警,開着警車,穿着警服,帶着手銬和執法記錄儀跨省到江浙等地,從5月下旬遊蕩到6月中旬,他所屬的單位,會不知情嗎?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既然所屬單位或領導是知情的,那就不可能存在“私自”的說法,更有可能是奉命“遠洋捕撈”。
其次,作爲懂法、捧着“鐵飯碗”的公安民警,他們開着警車,穿着警服,帶着手銬和執法記錄儀跨省到江浙等地20余天,其目的就是爲了個人利益,流竄作案,抓企業家勒索錢財?
這從邏輯上說不過去。
再次,如果僅僅是一起警察私自行爲的犯罪,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爲什麼在通報中連罪犯的所屬單位和省份都不提?
顯然,是爲了給所屬省份和單位一個面子。
而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專門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此案例,則有可能是爲了殺雞儆猴,震懾那些經常跑來浙江“遠洋捕撈”的牛鬼蛇神們。
要知道,浙江爲了保護轄區企業家不被“遠洋捕撈”,警方甚至都專門發通告提醒了。
所以,這起案件的背後,極有可能是一起涉嫌“遠洋捕撈”的行爲。
當然,是未遂。
我們可以想象一下,如果這個吳江企業家未在半途跳車報案,如果他被抓回楊某某所屬省份的單位,下一步他會面臨着什麼?
極有可能面臨查封企業,凍結賬戶,交“贖金”放人這三部曲。
天不遂人願的是,這起事件被敗露了,實施的人被抓了,被判刑了,被浙江檢方當成案例殺雞儆猴了。
而楊某某、佔某某,則成了可恥的“背鍋俠”,丟了飯碗成了罪犯。
真可惜了這兩個幹髒活的。
他們或許也很委屈,但出了事,總不能讓領導頂罪吧。
身爲體制中人,有時真的寧願犯罪也不能犯錯啊。
我們還可以想象一下,八個月的時間彈只一揮間,如果楊某某、佔某某出獄後沒有得到滿意的安置或補償,他們會不會像唐山警察一樣,手持身份證網絡舉報鳴冤?
不是不可能,一切皆有可能。
需要直面的是,“遠洋捕撈”之災,浙江是重災區之一。廣東,更是重中之重。
一份流傳於網絡的《廣東省情內參》就曾稱,近年來,深圳、廣州、東莞等珠三角城市已成爲異地執法的高發地區。僅廣州一地2023年以來就有樸樸、壹健康等近萬家企業遭遇異地執法,多爲民營企業,且大部分明顯帶有逐利動機。
對此,廣東方面專門出臺了相應措施,以儘可能保護本地企業的合法權益,減少不必要的干擾。
是的,當“以刑化債”、“遠洋捕撈”橫行的時候,我們的企業老闆們,誰都有可能成爲別人碗裡的“唐僧肉”。
有經濟學家擔心,如果不禁止“遠洋捕撈”,全國各地的骨幹民營企業都垮了、停了、關了、不幹了和轉移了,那麼,國家發改委出臺再多的促進民企發展政策,財政部搞再多的赤字,人民銀行放再多的貨幣,降再多的息,對於復甦國民經濟,也不會有多大用處。
就在今年9月25日,又有經濟學家呼籲:“停止地方政府以調查民營企業家並交錢放人以獲取地方財政收入的做法”,以“防止其蔓延形成一場國民經濟災難”。
問題的問題是,當一個地方的財政嚴峻到連工資都發不起的時候,這樣的擔心和呼籲,能阻止得了餓狼撲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