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來不及立法?小英總統可發佈「緊急命令」
(編按:這幾天政府發佈「師生禁出國」、「自願前往疫區者不得領取防疫補償」等政策,惟有法律未明文或缺乏授權等爭議,使輿論出現「蔡總統應否發佈緊急命令」的討論,故云論收錄本文,供讀者瞭解緊急命令的意義。)
憲政國家有三種主要的權力:行政權、立法權跟司法權。立法部門代表國民制定法律、行政部門負責執行法律,當發生爭執時,交給法院決斷。
依照法律保留原則,當國家要限制人民的自由與權利時,必須依法律規定或法律具體授權,由行政機關所制定的命令纔可以。唯一的例外在於:總統的緊急命令。
爲何需要緊急命令制度?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總統爲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佈緊急命令,爲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佈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若防疫政策來不及立法,蔡英文總統可發佈緊急命令,強化行政院即時應變能力。(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當國家面臨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時,將法案送進立法院審查,可能緩不濟急,面對重大變故,行政權需要緊急應變的能力。
這種特殊的情況下,憲法把這個緊急的應變權力交給總統跟行政院。讓總統可以經行政院會議的決議,先發布緊急命令,進行必要處置,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
不過,憲法只是「暫時」授權行政權可以發佈緊急命令,這個命令必須在發佈後10日內交給立法院追認,如果立法院不同意,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以兼顧緊急性跟憲法機關的權力制衡。
1999年9月21日,臺灣發生強烈地震,造成許多人死傷、財產權受到損害。
爲了進行災後救援與重建,當時的總統李登輝在9月25日發佈緊急命令,放寬《預算法》、《公共債務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劃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建築法》、《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等限制,全力進行災後重建。
緊急命令的存在,讓總統搭配行政院,在國家遇到緊急情形下,可以暫時取得立法權,但這個權力只是暫時的,之後還是要還給立法院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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