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制定戒具實施辦法 用束繩抓人有法源

法務部制定「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草案手銬束繩作爲戒具有明確法源。(張孝義攝)

法警察、法警使用手銬等戒具一直存在「法源不明」的爭議,法務部依今年1月15日修正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第89條之1制定了「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草案,3日已經完成預告,將彙整各界意見後報行院院與法院會銜,再送立法院備查

實施辦法草案中的戒具,最特殊是「束繩」這種警方陳抗運動中最常使用,卻迭遭批評的器材,在實施辦法第2條明定是可以使用的戒具。這是首部針對戒具使用的實施辦法,以往戒具的使用規定,散見在各種行政命令中,例如警方的「被告犯罪嫌疑人候詢期間使用警銬注意要點」,法務部的「檢察機關警戒人犯使用手銬戒具應行注意要點」等。

法務部表示,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的制定,主要是因應1月間修正通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制定了戒具使用通泛性的規定,讓戒具使用更趨精緻化及保障人權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的條文共有10條,第2條就明定戒具是指手銬、腳鐐、聯鎖、束繩及其他經法務部覈定的戒具。第3條則規定少年在適當情形下 可以不使用戒具,對於即將生產、分娩過程中或甫生產後之婦女,不應使用戒具。

實施辦法中明定依法使用戒具人員爲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及法院、檢察署的法警。同時,使用戒具時須遵守比例原則,而且要維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名譽,儘量避免公暴露所使用的戒具。

以往自行到案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使用戒具,不過,實施辦法中規定,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精神身體狀況及所犯罪名,可以審酌使用戒具。對於已經使用戒具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沒有必要繼續使戒具必要時,就應即刻解除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