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當街要拖女友上車成傷 法官認同這理由...逆轉改判無罪

廖男跟李姓女友吵架,爲了安全要拉她上車卻導致她受傷,挨告強制未遂。(示意圖記者李佳蓉攝)

記者李忠憲臺中報導

廖姓男子搭李姓女友的車到西屯區臺灣大道上,李女口角將車路邊負氣下車坐車旁。廖男勸她上車不從,強拉導致她肩膀大腿受傷,李女指控男友將她拖行5、6公尺怒告一審依強制未遂罪判拘役40日;二審卻認爲,相關證據無法證明女子被拉上車原因,廖男所言爲保護李女及用路人安全才會拉她成傷可採信,基於「無罪推定」改判廖男無罪,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廖姓男子與李姓女子(原本姓賴,至少換4次名字)是男女朋友,2106年1月24日下午,廖男在北屯搭李女開的車到西屯區臺灣大道過黎明路靠近朝馬路時,雙方因發生口角,李女氣到靠路邊停車後下車坐在車頭旁邊。

李女指控廖男要求她上車,她不願意,竟爲了逼她回車上繼續談,單手拉住她手臂地上拖行5、6公尺,導致她肩膀、大腿挫傷。她當下堅決抵抗,路人見狀還以爲要擄人,趕緊報警,在警方到場後,廖纔沒得逞,李女也怒告廖男涉嫌強制罪。

廖男雖辯稱,當時他跟李女在路旁吵架,因爲不想讓路人圍觀,纔想把她拉上車,沒有強制故意。但法官採信李女說法,加上廖男屬累犯,依強制未遂罪判拘役40日,易科罰金4萬元。廖不服上訴。

臺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爲,廖男自始都堅稱,李女負氣下車「坐車前」,擔心怕影響交通才要將她從車外拉回車上。然而,李女從警方、地檢署到地院說詞從原本堅持廖男是騎機車尾隨強拉她下車,到最後才改成兩人同車,甚至連事發地點路段也不一,可見她證詞已有瑕疵,指控強制部分已有疑問。另外,相關證據只能證明李女受傷,廖男強拉她,但強拉原因卻無法證明,依無罪推定原則,採信廖男所說,不構成強制罪,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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