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逆轉!男遭開槍射傷反擊砍死槍手 認正當防衛改判無罪

臺南市漁光裡前里長李茂松在安平區某釣具行被黃亭皓持刀殺害,警方鑑識人員到場鑑識。(本報資料照片)

2016年7月底,臺南市漁光裡前里長李茂松因與友人黃亭皓的房客有糾紛,竟與居中協調的黃男發生口角衝突後,持槍射擊黃男手臂,黃男也持魚刀反擊,卻導致李男傷重不治。一審認定,黃男雖屬正當防衛,但因防衛過當,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年4個月;案經上訴二審改依殺人罪判刑1年8月。臺南高分院更一審29日更以黃並未防衛過當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更一審認爲,李男持槍射擊黃男,屬對黃男生命權侵害的現在不法行爲;黃面臨生命權遭威脅之侵害,依法得實施正當防衛行爲,且黃男揮刀刺李2刀,魚刀隨即掉落,之後並無其他攻擊行爲,防衛行爲並無過當。

不過,李男的妻子、前妻及3名女兒,也對黃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侵權行爲損害賠償之訴,臺南地院日前也合計判賠200萬餘元。

判決指出,黃亭皓的房客與李茂松有糾紛,黃男居中協調,引發李男的不滿。2016年7月30日晚間9時,李男前往臺南市安平區黃男經營的釣具行前,酒後與黃男爆發口角衝突進而互毆,李男不甘受辱,騎機車離去後,從不詳地點取得1把裝有7發子彈的改造手槍折返現場,先持槍指向黃亭皓的頭部,並以槍托毆打其頭部;期間,李茂松還持槍射擊黃亭皓的左手臂1槍,2人又發生扭打;黃爲排除李再度開槍,從酒桌下取出1把魚刀防衛。

不料,黃持刀防衛時,竟持魚刀刺向李的左腋、右胸、右上腹及右下腹共4刀,導致李茂松右肺、肝右葉、腸道及右腎遭刺傷,經送醫後因創傷性休克及多重器官衰竭,4天后死亡。

由於目擊證人出庭作證時,指李茂松受傷倒地無法動彈時,黃亭皓並沒有給予致命一擊,反而是壓住李男的傷口止血,還協助救護,並要求旁人通知救護車,證明黃男沒有致李男於死的殺人犯意。

一審認爲,被告並非主動挑釁、不法侵害李茂松,與蓄意傷害他人致死的犯罪情節有別,屬正當防衛,但因防衛過當,仍依傷害致死罪但引用刑法59條減刑規定判刑1年4個月,二審雖改依殺人罪但也引用減刑規定改判1年8個月,更一審更認定並未防衛過當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