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檳榔開車酒測超標起訴 法官因這理由判無罪確定

警方實施酒測情攔查情況,與本案無關。(本報資料照片)

前年林姓男子在臺北市南港區遭警攔查,他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遭移送法辦,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林男有嚼食含有酒精成分之檳榔結束未滿15分鐘的可能,員警酒測未全程連續錄影也提供漱口機會,判決林男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指控,2020年9月14日晚上林男在臺北市內湖區飲酒,並在酒後開着營業小客車,行經南港區三重路與三重路巷口被警攔查,林男接受吐氣酒精測試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涉犯公共危險罪。

林男主張因有嚼食檳榔習慣纔會酒測超標,否認酒後開車,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將林男判決無罪,檢提上訴主張,林酒測時嘴裡並無檳榔,且他本身有飲酒習慣,應可分辨檳榔是否含有酒精,他酒測前選擇嚼食含有酒精成分之檳榔,主觀上仍有飲酒後駕車的犯意。

高院認定林男在接受酒精測試前,確有嚼食含有酒精成分之檳榔結束未滿15分鐘之可能,但警員對被告實施酒精測定時,未全程連續錄影,亦未確認有無食用檳榔及結束是否已滿15分鐘,復未提供林男漱口機會。

高院指出,林男測得呼氣中酒精濃度每公升0.27毫克之數值,無法排除是口腔內殘留之酒精成分所導致,檢察官所舉之事證即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不能逕認被告犯罪,駁回檢方上訴、判決林男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