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有無強佔公署罪?
針對學生進佔立法院的行爲,馬總統已明確表達會以強佔公署等罪爲究責之決心。只是學生到底犯何罪、是否有強佔公署罪存在等,恐是須先釐清的問題。
1944年爲因應戰時的需要,當時的政府即頒佈《懲治盜匪條例》,藉由重刑政策以來嚇阻犯罪,尤其是第2條第1項所列的10款盜匪行爲,更屬唯一死刑,所謂強佔公署罪,即出現在此條項的第2款中。原本《懲治盜匪條例》,只是限期一年的特別刑法,執政者卻以時局動盪爲由,不經立法程序而直接以行政命令來不斷展延。甚且於1957年,立法者竟屈就於如此違法、違憲的狀態,將之轉變爲常態法,這也使《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1項成爲戒嚴時代,最讓人聞之喪膽的條文。
雖然《懲治盜匪條例》屬憲法下的違章建築,且因構成要件含糊致爲人所詬病,卻要到2002年才遭廢止。所以就現行法制,就只剩下《陸海空軍刑法》第69條第1項的規定,即具軍人身份,結夥三人以上強佔公署者,可處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依此而論,學生因不是現役軍人,故佔領立院的行爲,並不可能觸犯此重罪,頂多涉及《刑法》第306條第1項,法定刑爲一年以下的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
只是立法院既然是民意機關,則就人民而言,是否可算是侵入「他人」之建築物,就會產生疑問。惟不管如何詮釋此條文,在進攻立法院時,警察基於維護立法院的安全與秩序,不可能不加以攔阻,學生就會涉及妨礙公務、毀損公物及侮辱公署等罪。則於此時,是否可以立法失能及爲維護憲法民主原則,即公民不服從之理,致來阻卻犯罪的不法性呢?
由於公民不服從,雖抱持着爲國家、爲人民的良善動機,但畢竟公民不服從乃基於天賦人權,而非實定法之權利,再加以其內容空泛且模糊,與法律所要求的明確性原則不符,致難以之爲阻卻違法的事由。且既然公民不服從者的目的,就是爲維護更高位階的法律價值而不惜觸犯下位法,若真予以免除刑責,反違背其在彰顯不公、不義政策的初衷,致會產生相當大的矛盾。
而不管公民不服從可否阻卻不法,也肯定是由法官,而非警察來判斷。只是學生並非現行犯,再加以尊重國會自主權之故,除非得立法院長同意,否則警察並無權進入議場內爲逮捕,而僅能將相關卷證函送檢察官處理。如此的結果,就易使佔領立法院的行爲,遊走於合法與非法之間,若有任何人,如張安樂,以爲人民奪回議會爲由,想帶領羣衆進佔立法院,警察就算暫時爲制止,亦會遭「他們可以、爲何我們不行」之指責,公權力就得面對不斷受挑戰的考驗。
總之,執政者若一味強調法律的究責,而不思解決此僵局,不僅使民衆對立更爲加深,警察亦將無所適從致面臨嚴重的執法衝突,整個社會就有陷入無規範的危機。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