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皮夾挨告侵佔 婦人辯「先去吃晚餐」才歸還判無罪

婦人撿到皮夾被依侵佔遺失物罪起訴,法官判無罪。(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社會中心/彰化報導

一名吳姓婦人2016年10月拾獲一名翁姓陸客遺失的皮夾,未馬上送交警察,被告侵佔。不過,吳婦表示,打算要拿去警察局,但因爲當時肚子痛,要先去吃飯纔不會痛,後來接到電話後就把皮夾拿回去返還。彰化地院認爲當時是晚餐時間吳女辯稱要先去吃晚餐,纔要把皮夾拿去警察機關,不無可能,因此判無罪。

檢方公訴指出,吳女在胞姊經營水果攤旁,拾獲陸客遺失皮夾(內有現金新臺幣1.1萬元、人民幣2000元等)後,竟據爲己有,直到失主請水果店老闆娘代爲尋找,她在20分鐘後才從機車置物箱內拿出皮夾歸還,但短少現金新臺幣8600元、人民幣1900元,失主於是報警處理,而吳女則是涉犯侵佔遺失物罪嫌

吳女否認侵佔,辯稱「撿到皮夾後打算要拿去警察局,但因爲當時肚子痛,要先去吃飯纔不會痛,後來姐姐打電話來,接到電話後就把皮夾拿回去返還,並沒有侵佔的意思,也沒有拿走皮夾裡的東西」。

法官提到,吳女雖然有將撿到的皮夾拿走,但取走皮夾目的究竟是要據爲己有、還是要拿去警局報案,只有她的內心才知道答案法院僅能從她撿拾後的客觀作爲、持有時間久暫、有無使用等事後客觀跡證輔助判斷有無侵佔該遺失物之故意。

調查後,法官認爲該水果攤至派出所僅約450公尺,吳女當時騎乘機車,的確可以在約2分鐘到達,但當時是約晚上5至6時許,適逢一般人吃晚餐時間,她辯稱要先去吃晚餐,纔要把皮夾拿去警察機關,不無可能,因此無法依她拾得皮夾後至返還期間作爲,認定主觀上有侵佔遺失物,且此案尚缺乏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她主觀上有侵佔遺失物之故意,因此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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