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合憲的悲哀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28日法官做出第793號解釋,宣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全部合憲」,可說是跌破不少公法學者眼鏡。畢竟,《黨產條例》涉及到「溯及既往」及「個案立法」等重大憲法爭議,又破天荒地有7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停止審判、提出釋憲聲請。大法官宣佈全部合憲,不禁令人困惑:是大法官的憲法太好,還是行政法院的法官太不懂政治

實則,本次釋憲案程序上本即有重大瑕疵。許宗力及許志雄等4位大法官因爲立場過於鮮明,其本人或配偶曾參與《黨產條例》的相關立法工作,而被聲請回避,但司法院悍然駁回迴避的聲請。筆者必須特別指出,如果這4位大法官確實依法以及慣例迴避,此次支持《黨產條例》全部合憲之大法官僅剩7位,即未達憲法解釋門檻,《黨產條例》恐難逃違憲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數位未反對《黨產條例》合憲的大法官,在其協同意見書中,也對該條例的部分條文提出質疑。蔡明誠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中即表示:「《黨產條例》……實際適用結果已具有個案立法之屬性立法者制定此類型法律,自可能涉及個案立法禁止原則之憲法審查問題。」此外,蔡明誠大法官對於附隨組織之定義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也語帶保留。此外,蔡炯敦大法官也質疑黨產會組織之合憲性,認爲基於憲法對「體系正義」之要求,未來立法者應予以修正,「以提升黨產會之民主正當性,強化其公正性……」。

最令人驚豔者,乃是吳陳寰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吳大法官沉痛地指出:「落實轉型正義,確有必要,但……不容許爲達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及落實轉型正義之目的,而不擇手段,以不符合憲法意旨權力分立及正當法律程序等法治國之方式爲之。……恐殃及無辜,未來又須再一次『轉型正義』才能回覆。」吳大法官的評論,正好命中此次《黨產條例》「不擇手段」之要害,可謂一針見血、擲地有聲。

此外,詹森林大法官也指謫黨產會之組織欠缺民主正當性,且《黨產條例》對於「過去附隨組織」之規範也有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不溯及既往原則,而應屬違憲;尤其在其不同意見書之末段,更呼籲:「當立法者及行政機關激情地高擎轉型正義大纛時,大法官不但不應接棒揮舞,更應中立、冷靜地檢視在轉型正義的外包裝下,《黨產條例》規定對真正應受追究之當事人,有無逾越比例,對實在無辜之第三人,是否株連九族?!」

當轉型正義淪爲執政者打壓在野黨工具,多數大法官竟成爲執政黨的幫兇,怎能不令人擲筆長嘆?(作者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