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終審: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等金融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新華社杭州11月12日電 日前,溫州甌海區人民法院就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的民事判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規定》(2020年修正)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利率對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進行調整。平安銀行溫州分行就該案提起上訴,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2日進行公開宣判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爲,本案系金融借款糾紛,根據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該司法解釋。故一審判決將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複利和逾期利息參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進行調整,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此外,在本案一審受理時,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尚未實施,該司法解釋亦依法不適用於本案。

判決認爲,對於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的二審上訴請求,根據合同約定,案涉貸款的月利率爲1.53%,即年化利率爲18.36%;貸款逾期後,如按合同約定的月息加收50%標準計收罰息,則逾期利率達到年化27.54%。本案中,平安銀行溫州分行一審起訴和二審上訴請求均主張按月息2%即年化24%計收案涉貸款利息,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的上訴請求成立,二審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