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錢比正式教師少 監院、學者認違反憲法原則

憲法法庭今將就代理教師敘薪案行言詞辯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憲法法庭今將就代理教師敘薪案行言詞辯論。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鑑定意見認爲,由於少子化因素、主管機關藉由員額控留或增置編制外人力等方式,致使代理教師佔全體教師比例逐年攀升,現行國民教育的教師結構上,已屬學校間常態化設置的教師編制性質,且代理教師的使用也逐年增加,制度面上已逸脫原代理教師的設置本旨。

國家人權委員會指出,若代理教師所負擔的職責實質上已等於、或相當接近正式教師所應承擔的義務,卻仍領取明顯低於正式教師的報酬,不僅不符合「同工同酬」國際公約,也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進而連帶影響教師工作穩定及學生受教權。

東吳大學副校長董保城提出鑑定意見書,他認爲站在保護國民受教權的立場,代理教師與正式專任教師培養人格健全發展的國民並無不同,代理教師法制絕大多數比照正式專任教師的現況下,特別是政府控留正式員額改聘代理教師的長期代理教師,遭受到國家對於敘薪的不同處置,背後理由若無堅實依據,則違反平等原則。

董保城指出,教育現場已因少子化、年改延緩退休,以致有「久任型代理教師」存在的必要性,對實質久任代理教師,違反國家必須支付薪資給公務員或教師的法定義務,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屬違憲。

中興大學法律系系主任陳信安出具專家諮詢意見書,認爲代理教師的待遇,不是教師法第35條第2項得爲授權的事項,不符授權明確性原則。「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中的「本辦法未盡事宜」文義,如認爲應解釋爲授權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於該聘任辦法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所定之權利、義務事項範圍外,再行創設其他新的權利、義務事項,違反再授權禁止原則。

陳信安指出,代理教師與專任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的代理教師與專任教師、不具合格教師資格的代理教師與具合格教師資格的代理教師的薪級提敘所形成的差別待遇,都已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要求。

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出具法庭之友意見,認爲目前各地方主管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訂定的代理教師敘薪相關規定,未以法律或自治條例規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代理教師敘薪沒有全國統一標準,無法達成促進公共利益的目的。工會認爲應朝具有合格教師證的代理教師比照編制教師敘薪的方向修法,才符合憲法平等原則。

新北市政府認爲代理教師的身分、資格、勤務目的與工作性質,與專任教師有顯著差異,相關條文都沒違憲或有侵害人民權益的情況。對於新北市府的主張,不少人揶揄「代理老師的工作確實與專任有差,因爲代理更辛苦,不斷被拗」,有人埋怨「好帶的班都給正式老師,謝謝一些爛攤子的班級、後母班,都交給代理代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