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評會流於形式罔顧師生權益 監院糾正海大、教育部

監察院。(本報資料照片)

監察院指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評會運作流於形式,淪爲橡皮圖章,且海法所教評會曾多次未合法召集,致作成無效決議,辦理碩士班及博士班招生考試,漠視既有規章恣意行事,有違大學法保障大學自治之意旨,監察院糾正教育部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監察委員賴鼎銘、王美玉、蕭自佑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雖具有法律專業,竟高達7次未合法召集所教評會,所爲之相關決議經確認爲無效等,均證教評會之運作不僅流於形式,甚而被有心人操弄掌控而背離程序正義,已淪爲橡皮圖章。

調查報告提及,教育部身爲大學法之主管機關,本應積極確保各大學之相關作爲,均能悉依大學法等相關法令妥適推行,以維高等教育體制之健全,竟於國立大學發生教評會被操弄、背離程序正義而淪爲橡皮圖章等離譜、脫序之情形,教育部明顯監督不周等,均核有重大疏失,爰糾正教育部及海大,函請教育部督同海大確實檢討改進。

監委表示,海大海法所辦理109學年度之碩士班及博士班等重要招生考試過程中,竟漠視既有規章而恣意行事,不遵守海大自行訂定之招生作業規範,而海大教師申評會意見亦指出時任所長洪思竹違法聘任教師,肇致招生考試程序違法,嚴重罔顧法令,違反規定辦理招生考試之相關作爲,「反成爲法律教育之負面教材」,而海大亦遲未檢討責任,均有重大疏失。

監委指出,海大雖設有三級之教評會,然以其對許春鎮副教授違法兼職案之審議而言,所教評會決議內容竟與當事人事先預擬傳送予所教評會成員之郵件內容幾乎完全一致,各級教評會未發揮其應有功能,許春鎮副教授竟未因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而受到海大的任何實質處分。

糾正案文指出,海大海法所洪思竹教師於擔任所長期間,曾擅自更換授課教師,或以未經聘任程序之教師代課等罔顧學生受教權益情事,且該師屢次遭檢舉有無預警停課及自行採遠距上課等情形,惟海大均未能積極處理,對於教師出勤狀態及教學之監督管理顯有不力。

糾正案文指出,海大無故延宕海法所洪所長之罷免案,教育部一再要求應遵守該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處理海法所洪所長之罷免案,並指責該校與學院均怠於處理所長罷免案後,始依教育部指示,遵循海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處理海法所洪所長之罷免案,海大相關作爲,確有重大疏失,應澈底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