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家旭:共享經濟時代來臨,不準Uber上路合理嗎?

▲日前 計程車繞行行政院抗議Uber。(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王雅賢臺北報導

Uber在臺灣爭議不斷,政府取締、重罰樣樣來,卻依然無法阻止Uber的進入。律師戴家旭日前便拋出「共享經濟時代來臨,不準Uber上路合理嗎?」的議題,引起討論。

下文節錄自戴家旭律師部落格:

這禮拜一我從劍潭青年活動中心走出來,隨手攔了一臺計程車要去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開庭。一上車車上滿滿的煙味黴味,臭的要命。因爲要趕庭,我也沒說什麼,就在計程車上坐好,想說忍耐一下就到了,把窗戶搖下來讓自己可以呼吸。

「我在開冷氣,開什麼窗戶!」司機兇我。

心裡想:「你車子這麼臭,我開個窗戶透透氣不行嗎?」心裡想歸想,但是我畢竟坐在人家車子裡,性命要緊。而且我要趕庭,打死我也不想遲到,所以寶寶心裡想,但是寶寶不說,乖乖把車窗搖上,坐到內湖法庭大樓

「310元。」

司機收了我的錢,連聲謝謝也不說,就把車開走了。後來我一整天都很生氣,晚上睡覺前還想到這件事情。

但是就算我想投訴,也不知道要向哪裡投訴去,因爲我沒有美國時間,去記司機的姓名車牌。還有,到底要去哪裡投訴阿?我真的不知道。

如果我坐的是Uber,那可就不一樣了。Uber透過App叫車,倘若對於服務不滿意,馬上可以透過App反應滿意度。這就是所謂的「共享經濟」,廣大的鄉民們將有用但可能閒置的資源,放到社會上,創造更多的經濟利益。就像車擺在家裡,人下班後閒着也是閒着,不如改行當司機吧?還可以多賺一些銀子

殊不知,這個行爲可能會被處罰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還可能被吊照二個月到六個月(公路法第77條第2項)。Uber臺灣公司(臺灣宇博)還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罰了一百萬元。

這些處罰看似合法,但是,合理嗎?(因篇幅有限,僅就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論述)

按照公路法的設計,經營汽車運輸業是必須經過主管機關覈准籌備的特許行業(公路法第37條)。也因爲這樣,Uber司機沒有經過許可就經營運輸業(開Uber),所以被處罰。

但問題是,透過主管機關覈准的計程車司機,服務就會比Uber好嗎?還是可以透過App即時反應服務品質的Uber司機,服務會比較好?

本文無意戰到底計程車好還是Uber好,關鍵點在於:應該讓市場經濟自然決定人民選擇計程車的服務,或是Uber的服務。東西好,人們自然就愛用。東西不好,就應該自然淘汰,而不是讓政府代替人民決定,什麼是好的,什麼是不好的。

句法諺說:「解釋法律的人,應該比制訂法律的人更聰明。」隨着智慧型手機的普遍,共享經濟運用在我們日常生活,會越來越多。法律應該要隨着時代而改變,而非時代配合法律而牛步。政府機關或是立法者,應該要可以掌握臺灣是小國的優勢,發揮小國的靈活性順勢時代而改變,而不是被時代的浪潮所吞末。

▲計程車工會前往臺北地檢署控告Uber逃漏稅。(圖/資料照)

行政院政委唐鳳日前祭出「多元化計程車方案」,要來降低Uber對於計程車業者生計衝擊,唐鳳表示,「計程車與其他產業一樣需要轉型升級!希望藉由網路應用,讓計程車搭上數位經濟浪潮,勇敢面對Uber的挑戰,同時改善計程車的監管評價制度,讓計程車司機與乘客也能獲得像Uber同樣的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