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祖輝/一個欠缺親和力的調查報告

臺南崇明國中。(圖/翻攝自Google Map)

文/陳祖輝

臺南市教育局針對市內崇明國中女學生疑似遭到歧視跳樓案件於幾天前提出了調查報告,報告結果認爲:「導師當下輔導並無不當,難以認定有行政疏失」,此結果引發學生家屬無法接受,甚至考慮要向監察院陳情!而該校家長會也表示,希望能低調、儘速解決此案,還給校園寧靜空間,若是最終只能訴諸司法解決,家長會也無異議。事實上,從這份調查報告內容帶給社會的觀感是:不夠親民,欠缺同理心與保護主義式的撇清責任關係

其實家屬要的真相只有一個:到底女學生爲何會情緒激動到跳樓自殺?如果是老師的不當言論造成,調查報告必須要作雙方當事人對質?如果是學生的誤解?還是學生本人的自卑心理?學校平日對該名學生的輔導紀錄有否呈現學生適應不良或人際關係欠佳等問題?看起來似乎校方提出的證據力似嫌薄弱,但卻又在案發當日的經過描述指陳教師的處理經過並無瑕疵,因此悲劇發生被導向是始料未及的?

如果真是女學生個人問題的話,悔過書的內容表明要以死明志,校方卻未能及時洞悉學生心理問題,在悲劇發生後(不管校方是否有能力預防悲劇發生),校方都應該承擔一個責任的事實即:學校對該名學生與家長之間的溝通確有改善空間!

可是調查報告結果卻強調,導師輔導沒有不當,難認定行政疏失,此語明顯是在保護導師本人,實際上學生卻是在沒有被保護的機制下跳樓,就這部分更凸顯報告官腔化與不夠同理心。任何一份真相調查報告,應該具備三個元素:一是還原當事人雙方在案發時的經過與完整的言談內容。二是針對外界質疑的部分詳加調查,不應拐彎抹角,倘若證據力不足部分,除交代調查過程爲何找不到證據的原因外,仍應該加註:「不排除有.....等其他原因」。三是調查報告在公佈前應獲得當事人補充陳述或至少事先看過,針對被質疑調查有疑義之處,倘若時間來不及修正處理,至少可以在正式報告時說明,當事人任一方認定本次調查中的部份事實經過有出入,就這部分可委由其他專業單位重新鑑定或請司法單位介入調查,以保障當事人雙方權益

▼司法一旦介入,這原本脆弱的信任關係基礎將變得更爲嚴峻。資料照。(圖/記者張一中攝)

然而本次調查報告遭外界質疑部分有二:調查對象只有導師,學生家屬稱沒有去訪談學生?(到底是根本沒有去訪談學生?還是要訪談學生卻遭阻撓?),以及學生的悔過書內容提及「老師侮辱到了我媽媽,我對媽媽感到很抱歉」,「在過程中老師一直提到我媽」,就悔過書所透露的訊息,調查報告並未深入調查,也沒有解釋學生爲何會想跳樓?這些關鍵卻啓人疑竇的問題沒有被解開,既無法對受傷學生家屬發揮療愈與撫平傷痛的效果?又感受不到教育局想將真相好好透明化處理的決心,這樣如何能讓外界相信府城教育界是具有以人爲本的文化底蘊呢?最後值得欣慰的是,第三方仲裁言論的出現,即崇明國中家長會,它的言論表面雖是愛護該校形象,想低調解決問題,稍微有一點犬儒主義心態(大事化小),但它也對外宣稱,若採取司法解決該會也無異議!

倘若臺南市教育局連本案的調查過程都無法以昭公信的話,無人倒是樂見家屬向臺南地檢署按鈴申告,或許臺南地檢署透過司法力量介入後,過程中或許會考量採取修復式司法的處理途徑,藉助第三公正方就雙方爭議點進行對話與調解,倘若司法願採取修復式正義,這將凸顯教育界本來有機會運用的良好工具,卻讓渡給司法來使用。

可是,較悲觀的看法是,當司法一旦介入,這原本脆弱的信任關係基礎將變得更爲嚴峻,能否正常的對話?以及能否讓臺南市教育界可以真正學會防微杜漸、友善校園與加強學校內善意溝通之道,隨着調查報告急着出鞘,但出鞘後卻無法杜悠悠之衆口,看來本案難以在短期間善了,最大應該負行政責任的,確反倒過來變成是臺南市教育局來背黑鍋了。●作者陳祖輝,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專業修復式正義與校園衝突文化處理。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