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曦》新聞自由不是誰說了算

國民黨團上午舉行「獨立機關不獨立 新聞自由系假記者會。(趙婉淳攝)

中天假處分案開庭,中天委任律師以「新聞自由」作爲攻防戰主軸。根據各家媒體報導,NCC委任律師回擊:「新聞自由是講憲法上第四權,以監督政府,如果像蔡衍明這種財團只要買得起媒體,愛怎麼講就怎麼講,這種不是新聞自由!」

NCC律師的回擊,第一句話就錯了!憲法上並無「新聞自由是第四權,以監督政府」這樣的文字或條文。至少,中華民國憲法上並沒有這樣的紀載。然而,就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精神而言,NCC律師說得一點都沒錯。矛盾的是,NCC律師若是衷心相信他自個兒嘴裡冒出的「新聞自由是講憲法上第四權,以監督政府」這段話,那麼,NCC不予中天續照,難道沒有違背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疑慮?律師相信新聞自由是憲法上講的第四權,卻爲NCC打壓新聞自由之舉進行辯護,豈不自相矛盾?

NCC律師說,「如果像蔡衍明這種財團只要買得起媒體,愛怎麼講就怎麼講,這種不是新聞自由!」容我將這段複合句,拆開討論一下。

前段,「如果像蔡衍明這種財團只要買得起媒體」,蔡衍明,明明是個「個體」,並非財團,律師用字遣詞如此不精確,徒然讓人笑話望文生義,NCC律師似乎對蔡衍明和他掌控的財團買下媒體特別的有意見問題是,臺灣有哪一個媒體不是財團買下的?那一個媒體不是財團掌控的?

當年,以成衣銷售致富的香港富豪黎智英,挾着龐大的資金和狗仔文化,進軍臺灣,不旋踵便打造了包括電視報紙雜誌動漫在內的媒體王國。不到20年的光景樓起樓塌,黎智英遁回香港。曾經「獨領風騷」的壹電視,賣入另一個財團所屬的年代家族,頻道向前,品質繼續滑落。

除了黨政軍打造的老三臺陸續「變種變性」外,後起的民視、TVBS、三立、東森、八大、非凡、寰宇、哪一臺不是財團經營的?新聞自由和媒體是不是財團買下的,究竟有甚麼關係呢?財團買下的媒體就不應該享有新聞自由,那NCC豈不應該將所有的廣電新聞媒體通通撤照關臺?還是蔡衍明所屬的財團就不應該買下媒體?即使他買下了媒體,也不應該享受新聞自由?

對照之前總統府密件外泄,內容提及「NCC委員2人是媒改學者,2人偏綠,可以配合處理中天」,「院長認爲陳不太會處理事情,找他來訓話」等語,NCC律師在行政法庭辯詞不經意地透露了一個潛規則:中天一案,根本就是赤裸裸的政治迫害新聞自由的案件。財團不是問題,蔡衍明的財團就是問題!無獨有偶,中天和2005年的TVBS撤照案投資的財團都在大陸有投資、有事業,同樣是莫須有地被懷疑有中資涉入。

當媒體換照案被當作敵我矛盾時,當主政者決定政治迫害特定媒體時,他們從來不會出示證據,且用依法行政藉口來掩飾他們的惡行。至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民主政治的第四權,他們若不是充耳不聞,便是將其當作詭辯的遮羞布。

現代自由民主體制裡,因爲有新聞媒體蒐集、採訪、編撰、傳遞各種資訊,才能使人民藉由不同資訊的取得,進而討論、辯證、散播,形成多元的公共意見。因此,新聞自由的範疇,必須比憲法保障的言論、出版、講學等表達自由,有更少的限制以及更多的自由度。NCC不予中天換照,藉着廣電三法來箝制、控管廣電媒體的經營,根本違背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真諦,且直接將媒體享有的第四權降級爲行政機關底下的第四局。政府成了媒改團體口中「你好大,我好怕!」的對象。

新聞自由不是無限上綱,有其一定的範限。不過,這個範限,不應該由NCC來界定,NCC從來就不應該是新聞自由的最終裁決者。政府如果覺得媒體的報導,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造成了威脅;新聞當事人若是認爲媒體報導對他個人權益名譽造成損傷;那麼,就將爭議交給法院去裁決吧!在那之前,媒體愛怎麼講就怎麼講,這纔是新聞自由。更重要的是,無論媒體的老闆張三李四還是王五,他們同樣享有「愛怎麼講就怎麼講」的自由,這纔是真正的新聞自由!

(作者爲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