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砥柱/《國賠法》第13條不應在司法改革中缺席

法官檢察官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提起的國家賠償訴訟勝訴率不到2%,原因在於規定嚴格的《國賠法》第13條。(圖/視覺中國)

假設平靜的日常突然被一樁司法官司纏身,若再不幸地,訴訟過程過於冗長,甚至看不到終點,連帶地讓家庭失和並影響工作及健康,相信對多數人而言都是個無止盡的噩夢

依照保障人權的精神,司法機關有儘速、妥善地進行追訴與審判義務,這也是我國憲法第16條保障程序基本權的重要內涵,然而,或許一部分受限於司法人力不堪負荷龐大的案量,以及一部分歸因於司法機關中少數害羣之馬的官僚心態,許多重大矚目案件,從開始偵查到判決確定的時間,長到二、三十年,久到一個孩子都已從呱呱墜地到長大成人人生中的精華都耗損在司法訴訟中。若當事人只是因爲倒楣,遇到了未盡速、妥善地進行追訴與審判的司法官,國家法制甚至還無法給程序基本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足夠的事後救濟

實證研究指出,歷年來針對法官或檢察官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提起的國家賠償訴訟,勝訴率不到2%。勝訴率低迷的理由,或可藉由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賠法》)第13條的規定略知一二。

《國賠法》第13條規定,若法官或檢察官因執行職務而不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還需要等到該名承辦法官或檢察官符合「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及「經判決有罪確定」這些非常嚴格的條件後,人民才能得到國家賠償的事後救濟,人民要獲得《國賠法》的事後救濟,可謂難上加難。

對於《國賠法》第13條的制度設計,贊成維持現狀論者,認爲此爲保障司法獨立根基,不可絲毫動搖;認爲應完全刪除的論者,認爲司法獨立應另外借由終身職保障,不應再讓《國賠法》第13條墊高人民獲得事後救濟的門檻

暫時撇開司法人力不足,以及司法官認定事實的過程中涉及價值觀的部分,假設司法官在客觀層面上就難認有公正、妥適地進行指揮,導致司法訴訟的運作程序過度侵害當事人的利益,縱使當事人在判決結果中未直接受有不利益,讓這個身處於不公正、不妥適的運作程序中的當事人,至少還有足夠的事後救濟作爲補償,應該是民主法治國家在設計制度時該有的同理心。例如,因爲不當的指揮而令訴訟期間過於漫長進而讓當事人於審理期間中破產、或是讓當事人與父母子女分離過久而造成難以回覆的傷害,縱使該名當事人在判決結果中是獲得勝訴的一方,但失去的已經無法挽回。

無論是人與人之間或是人民與司法之間,修補信用的過程卻都是相對艱辛且漫長的,當程序基本權受到過大侵害的當事人,訴諸媒體申冤已不再是少數個案時,改革司法,要讓人民重新信任司法,必須兼顧司法人力的建制與不適任司法官的淘汰機制,此外,《國賠法》第13條的優化,使其能真的發揮國家賠償的事後救濟功效,也讓司法官不再有權無責,人民可以依法追訴司法官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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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砥柱,因對法制新聞有興趣而進修並通過律師考試,從工程師轉爲執業律師,於電子公司的法務智權部門服務,也是公益性質的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