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成傑案或引發新一輪企業家移民潮

中國企業報報道 (記者 閔雲霄) “曾成傑遭遇秘密處死,吹響了企業家移民和轉移資本的號角。不信等着瞧,蠢貨們。”7月14日,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在自己的微博上憤怒地寫道。

何兵的判斷源自企業家真實境遇的寫照——一個類吳英案的民間借貸案,輿論在“救吳英易,救吳英們難”的司法環境下也只能徒喚奈何。

著名評論人程凌虛也認爲:曾成傑人頭落地標誌着私企撤資潮、移民潮的開端,這或許成爲壓垮經濟的最後一根稻草。

“曾成傑今天的遭遇可能就是別的民營企業家明天的遭遇,爲了避免更多人像曾成傑一樣人財兩空,我們會繼續爲逝者討一個公道。”7月15日,曾成傑的辯護人、北京盛廷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少光告訴《中國企業報》記者,待和家屬商議後,準備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高檢依法提起抗訴,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

羣體性憤怒

曾成傑是原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三館公司)總裁,去年1月19日,在吳英案二審宣判死刑後一天,曾成傑因集資詐騙罪被終審判處死刑,因案情類似吳英案引爭議。吳英案經最高法院複覈後,重審改判死緩,曾成傑及其家屬也曾對命運轉機抱有期待。未料,7月12日突然被執行死刑。

曾成傑的女兒曾姍告訴《中國企業報》記者,7月12日她就從法院內部人士接到消息稱,其父親已經被執行死刑,於是她慌忙打電話給看守所,被告知父親確實已經在當天上午被帶走。

7月15日下午,曾姍終於拿到了父親的骨灰回到邵陽老家。“我不敢想象獄中的媽媽和姐姐知道這消息後會受到怎樣的打擊!現在只想讓爸爸入土爲安。”她說。

曾成傑的死引發了羣體性的恐慌與憤怒。

萬科董事局主席王石忍不住在微博上感嘆:檢討重慶事件,在唱紅打黑期間,一大批重慶工商業者被強制關進牢房、沒收財產生命尊嚴也失去了法律保護,甚至爲被告辯護律師亦被冤屈判刑入獄。我採取了不吭氣的態度。反思:是懦弱錯誤的行爲。對違反法律,侵犯財產、侵犯生命的權力部門應該明確態度:不!

“從現在起我們要在商言商,以後的聚會我們只講商業不談政治……”柳傳志在小範圍座談時說的一席話,隨後在一個名爲“正和島”的企業家社交網站上,引發了一場風波——島民王瑛提出抗議,並宣佈“退島”。

其實,柳傳志說的就是企業家的艱難生存空間。

高利貸害了很多人,但也救了更多人。害人的事報道出來了,救人的事沒人感興趣。”7月15日,著名經濟學家茅於軾說,“利息率高是因爲放貸的人太少,供不應求。越是反對高利貸放貸的人越少,利息率越高。讓更多人放高利貸,利息率肯定下降。要改變高利貸是剝削的觀點,它改善了資金配置。”

近年來,隨着民營經濟的快速發展,資金需求量的加大,民間借貸從熟人之間的直接融資發展到易於累積風險的間接融資模式,當資金鍊斷裂時,極易引發區域性的金融風險,一些企業家因此入罪。

據《2012年中國企業家犯罪媒體案例分析報告》顯示,在報告中統計的245個案件中,僅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33例)和集資詐騙罪(11例),就佔了全部案件數的近1/5,而觸犯這兩項罪名的犯罪人全部是民營企業家。這一統計結果無疑是我國當前民企融資難的又一個明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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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爭議

7月15日,茅於軾發表觀點:“在廢除死刑之前政府有權殺自己的老百姓。但是必須出於公心,因此要向公衆公佈案情充分說明理由。絕不可偷偷摸摸遮遮掩掩……更何況非法集資罪的條文有嚴重缺陷”。

除對死刑犯的人道關懷,曾成傑死刑判決的合理性,也是引發本次輿論質疑的一項重要原因。

接下來,《人民法院報》官方微博就曾成傑案連發四條微博,稱曾成傑系集資詐騙案罪行最爲嚴重的主犯,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曾引發集資戶自焚事件,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穩定,罪行極其嚴重,並將曾成傑案與吳英案進行對比,以引導輿論。

這一說法遭到王少光的強烈反駁。王稱,自焚者在三館公司的錢只有8000多元,在另外一家公司的爲12萬元,自焚事件與曾成傑案沒有必然關係。

湖南省高級法院依據華信司法鑑定所的鑑定認爲,截至2008年9月30日,三館公司集資總金額爲34.5億元,涉及24238人,累計達57759人次。扣除已還本息,集資詐騙額近8.3億元,直接給羣衆造成損失6.2億元。華信的會計鑑定還顯示,三館公司資產總計7.7億元,負債18億元,資不抵債。

王少光告訴《中國企業報》記者,當事人沒有揮霍集資款,根據華信會計事務所的鑑定結論,剔除已退本息及集資獎勵,三館公司實際投入生產活動的資金大於可以使用的資金將近0.6億元。王少光的觀點是,根據湘西州政府《團結報》2009年1月8日發佈的數據,三館公司資產的拍賣價爲10億元以上,按照湖南政府處理湘西民間融資“只還本金、不計算利息”的政策償還了7.1億元集資本金,那麼尚有2.8877億元的盈餘。因此,公訴機關所訴的“三館公司給融資羣衆造成6.2億元的經濟損失”,實屬無稽之談。

在法院一審裁決之前,相關資產還未被正式定性,就已被事先貼上“非法”標籤並處置。

由於當地政府多次在工作報告中鼓勵集資行爲,王少光告訴《中國企業報》記者,政府的決策失誤,最後怎麼能都由企業買單?王少光認爲,“曾成傑充當了湘西地方政府的替罪羊,因爲三館項目是當地政府主抓的形象工程,政府在三館公司設有指揮部,與三館公司一起辦公,政府責任無可推脫;三館公司有優良的資產可變賣,政府可以用來補窟窿;不排除個別人想借變賣三館公司的優良資產之際,從中漁利。”

陳興良張明楷曲新久等法學家出具的《專家論證意見》認爲:“三館公司對外集資的決策由公司集體做出或者公司負責人依據公司決策程序做出,集資所得款歸單位使用,應認定集資行爲系單位行爲,構成單位犯罪,而不能認定爲自然人犯罪。”

據瞭解,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最高法定刑爲“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自然人犯“集資詐騙罪”的最高法定刑爲死刑。在湘西多起集資案件中,亦有多個公司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被認定構成單位犯罪。

此後案件被報送最高院進行死刑複覈。王少光稱,他曾20多次向最高法報送材料,指出本案的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之處。

集資案死刑存廢

在中國,非法集資可導致兩種不同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前者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後者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屬於集資詐騙罪。

但是,兩個罪名的量刑有很大差別,其中非法吸取存款罪的最高刑罰爲10年有期徒刑,集資詐騙最高刑卻可判處死刑。區別兩者的法律要件,在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和是否採取了詐騙的手段

《中國企業報》記者瞭解到,在1995年,針對我國金融領域犯罪突出,全國人大常委會起草出臺了《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草案,只對僞造貨幣罪將原刑法規定的最高法定刑由無期徒刑提高到死刑,而在進一步徵求《決定》草案的意見時,有的委員、地方和單位提出,於是對《決定》草案中的集資詐騙罪增設死刑,一直沿用至今。

據統計,2006年到2010年“我國累積發生非法集資案件數量超過10000起,涉案金額達到1000多億元,且每年以約2000起、集資額約200億元的規模快速增加,案件涉及29個省、區”。單就浙江來說,據浙江省公安廳統計,在集資案高發的2008年,共立案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近200起,集資詐騙案40多起,其中共立1億元以上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17起,涉案金額近百億元。

有學者認爲這種大規模的增加是因爲犯罪分子借用經濟政策、利用政府等各種保護傘,致使非法集資行爲在民事和行政失去效力,而刑事手段又過於軟弱。

據不完全統計,過去3年浙江省至少有10人因犯集資詐騙罪而被判處死刑、死緩,然而該省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並沒有明顯下降,反而呈現頻發態勢。

一位律師告訴《中國企業報》記者,私募資金的合法化,使非法集資罪的存在需要檢討和廢除,集資詐騙罪就失去了法律基礎和前提,沒有存在的根基和必要性。前文已述,在我們的刑法體系中,有一個詐騙罪就足夠了,集資詐騙和其他所有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爲目的的詐騙活動沒有什麼本質區別,它只屬於詐騙活動的不同表現形式之一。

“孩子啊,今後你們要時刻關注資產的去向問題,一定要追一部分回來,先把專案組扣下老百姓的另一半本金補給他們,這可是他們祖祖輩輩的血汗錢,千萬莫讓老百姓吃虧!”近日,曾成傑在遺書中反覆叮囑孩子如何處置資產。

“我們將在近期組成義務協助的法學專家律師團,討回父親應得的利益,全部返還融資羣衆。”曾成傑的女兒說。(實習生劉軍、羅雪峰對本文亦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