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文化資產不採大規模開發

財政部今日定調,文化資產將排除BOT大規模開發方式。(圖/資料照片

記者徐珍翔臺北報導

農曆年前,在一場立法院所舉辦的公聽會上,不少產學界人士嚴詞批評國產署處置文化資產不當。財政部今(5)日表示,將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中增列「國軍老舊眷村」、「遺址」、「自然地景」、「聚落」與「文化景觀」等項目,且定調文化設施不採大規模開發;3月12日前各界都可再提建議

財政部指出,考量在維護文化資產前提下,又能引進民間資源、提升該資產利用效率,該部近期已檢討現行促參法中,文教設施的適用範圍,最後決定在該法施行細則增列「國軍老舊眷村」、「遺址」、「自然地景」、「聚落」與「文化景觀」等項目。

但對於財政部此舉,近日也有專家質疑,恐違反促參法母法、擴大解釋。財政部今日也提出說明,指促參法施行細則定義「文教設施」僅含文化及教育兩大設施,可供民間參與投資的文化資產設施,也只有古蹟歷史建築,與國際相比,對文化資產的認定顯有不足。

財政部進一步解釋,此次修法所增列項目,是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對文化資產的定義,其中,「遺址」、「自然地景」性質等同於古蹟,「聚落」、「文化景觀」性質則與歷史建築相同,因此皆須依法指定、登錄,自然不會有違反促參法母法原意或擴大適用範圍等狀況

至於「國軍老舊眷村」爲何也增列爲「文教設施」項目?財政部表示,眷村生活是許多人成長過程不可磨滅的記憶之一,目前許多老舊眷村面臨被拆除命運,改建過程如何保留眷村文化特色,應屬文化傳承一環;透過適時引進民間資金及創意,則可減輕眷改基金財政負擔,也有助老舊眷村加速活化

在各界批評洗禮後,財政部也首次表態,強調文化設施具特殊歷史意義,屬公共資產,不應以營利目的;未來各機關委託民間營運,應優先考量文化設施的維護及管理,用文化內涵去創造附加價值。民間參與方式應以OT(營運—移轉)及ROT(整建—營運—移轉)爲主,不採BOT(新建—營運—移轉)進行大規模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