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只查食品安全

吳景欽

大統摻假油事件檢察官雖以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詐欺罪等,起訴負責人高振利,並具體求處重刑。惟在此事件尚未爆發前,卻傳出稽查人員欲爲檢驗與查覈時,屢遭廠方外力阻礙的情況。則檢方該爲訴追者,實不能僅限於民生詐欺,而應包括背後可能隱藏的貪瀆犯罪

雖然,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0、11款的規定,只要廠商拒絕查覈、檢驗、拒絕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等,衛生主管機關即可立即對之處以罰鍰,若情節重大,更可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業者登錄。只是關於行政罰鍰的金額,目前僅規定爲三萬到三百萬,若與業者所獲取的暴利,動輒千萬,甚至上億來看,此處罰實不成比例。且由於主管機關並無強制處分權限,若廠商拒絕受檢,也只能一再開罰,而無法進一步得知,這些關乎人民健康的食用物品,是否有遭違法添加或情節重大致須爲停、歇業之處分。

所以,當衛生稽查人員遇有拒絕受檢之情況,由於行政調查權的侷限性,勢必得向檢察官爲通報,以藉由檢方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而來立即進行相關物品的扣押,並防止危害健康的食品繼續流入市面。只是藉由此等程序所爲的措置,往往需要一定時間,就易錯失物證保全的時機,若爲簡化此流程檢察署就得立即加強與衛生主管機關的橫向聯繫。甚且於現今,各地檢署更有必要直接派駐檢察官至地方政府,藉由其直接指揮來統合資源,以全力打擊對食品安全造成危害的不法行爲。

今年以來,臺灣所爆發的諸多食品安全事件,除暴露出現行規範因處罰過輕,而易讓人有可乘之機外,衛生主管機關未能做好守門員工作,更該受檢驗。尤其是對大統工廠的稽查,爲何一再受阻,致延誤及早發覺不法的時機,其背後是否有官商勾結之情事,實更待查明。也因此,於現階段,檢方在全力追訴危害健康的不法行爲之外,廉政署更應啓動貪瀆不法的調查,以來去除可能隱藏於背後的貪腐結構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